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1975)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750702
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

A、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309.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本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指派如下国家组成全权证书委员会:比利时、中国、哥斯达黎加、菲律宾、塞内加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委内瑞拉。
310.全权证书委员会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和二十六日举行了两次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上,埃斯特法尼亚·阿尔达巴·林(菲律宾)被一致选为主席。
311.委员会收到了会议秘书长的一件备忘录说,到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除二十一个国家外,所有与会国都已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递交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的全权证书。在这二十一个国家中:
(a)十二个国家代表的全权证书是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以电报通知会议秘书长的;
(b)七国的代表,是由各该国纽约常驻代表或常驻代表团,或各该国驻墨西哥大使馆以公函或普通照会指派的;
(c)有两个国家现有代表出席会议,但会议秘书长未收到有关他们参加会议的全权证书或其他通知。
312.根据主席的建议,委员会同意鉴于会议会期短促,作为一种例外措施,在没有收到有关代表按照规定方式提出的正式全权证书以前,暂准接受上面第311段(a)和(b)分段所提到的来文;而第311段(c)分段提到的国家代表应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暂准参加会议。委员会注意到大多数国家已经保证尽速提出完全的全权证书。
3l3.主席于是提议委员会通过以下的决议草案:
“全权证书委员会”,
“已经审查出席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所有各国代表的全权证书”,
“接受出席会议的所有代表的全权证书”。
31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提议,决议草案内应提到会议秘书长关于全权证书状况的备忘录(见上面第3ll段),将委员会秘书对该备忘录作出的口头修正列入,以便正确反映出通过决议草案时全权证书的实际情况。
315.主席提议的决议草案后经订正如下:
“全权证书委员会”,
“已经收到会议秘书长关于出席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各国代表的全权证书状况的备忘录”,
“已经审查出席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所有国家代表的全权证书”,
“接受出席会议的所有代表的全权证书”。
这项决议草案经委员会一致通过。
3l6.经塞内加尔代表请求,委员会同意应在报告里明白声明,委员会核可的全权证书只适用于通过委员会的报告时实际上有代表出席会议的那些国家。
B、全体会议对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3l7.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全权证书委员会主席向本会议提出了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E/CONF.66/22)。本会议核可了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