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续2)(1980)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800730
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

第二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纲领

三、各国促进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
A.各国加速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
47.要改善妇女的地位,就必需要在国家一级、地方一级和家庭里采取行动。也需要改变男女对其在社会上的角色任务与责任所抱的态度,应当确认男女一般对家庭福利、特别是对照顾子女,负有共同责任。
48.各国政府应当公开承诺它们有决心优先制订法律及其他措施,加快妇女平等充分地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期消除各个部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49.各国应当赶紧制定战略,使妇女参与她们所致力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新的国际发展战略的工作,办法是:
(a)研究和查明进行国家项目的新领域,通过促进各国间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加快社会经济成长,同时增进妇女的社会经济参与;
(b)提供咨询服务,以期各国同联合国各组织合作,加快实现自力更生;并确保妇女能够协助促使技术转让对妇女的社会经济处境、健康和工作条件产生积极影响;
(c)向处于社会上最不利地位阶层的妇女提供有较大机会享用基本设施、基本服务和适当技术的方法,以减轻由于她们的家庭和社会的基本需要和要求加在她们身上的繁重家务负担,还应向妇女提供学习新技艺的机会,以及提供造就和维持上述服务的就业机会及在其他部门的就业机会;
(d)采取措施,扭转不平等的经济成长,在条件不利的部门实施特别投资和鼓励方案,设置管制体制以促成资源从一个部门流向另一个部门,并尽可能不因使城市部门受益而使农村部门陷入贫穷状态,从而给予城乡地区妇女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服务。
50.各国政府应于适当时制定旨在实现教育、就业和保健机会平等的一些特别的过渡性战略和补偿办法,作为克服国家行政、教育系统、就业、保健服务等方面现存的不平等现象的手段,必须明白指出,特别战略的目的在于矫正不平衡和歧视现象,一旦这种不平衡和歧视现象不存在时,即须逐步取消。

1.各国的发展计划和政策
5l.各国政府应进行下列工作:
(a)制定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应于适当时制订一九八五——一九九五年规划周期的规划工作,并应于一九八五年和一九九○年加以审查。特别要消除所有部门尤其是就业、保健和教育领域男女成就的差距、城乡妇女的差距以及处境不利的妇女同其他妇女的差距;
(b)作出有系统的、持续的协调努力,使妇女参与各国发展规划和政策,尤其是在就业、教育和保健部门,并在国家发展的每个部门分配充分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
(c)建立适当的安排,以监测和评价妇女参加一般性和部门性发展方案的程度和受益水平。收集可靠的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以供定期审查社会各阶层在国家发展方案的每个重要部门取得进展的情形;制订每个发展方案的指标并分配物资和资金,以确保对妇女更加公正地分配惠益;
(d)发展和改变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奖励办法,特别是要有利于农村居民和城市贫穷居民;应给于妇女平等的土地所有权权利,取得信贷和资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饮水和能源的平等机会,以及维持和建立社区自力更生的技能。并应在保健方面给予妇女特别注意,提供额外的服务;
(e)视社会经济情况的需要,开展综合性的土地改革过程,以期随后能够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地区妇女的发展:
(一)动员城乡地区妇女、特别是贫穷妇女;
(二)主办学习和生产活动,取得所需的发展服务和投入(如:教育、初级保健和儿童护理、技能培训、信贷和销售设施);
(三)组织劳动妇女,包括在没有工会组织的部门工作的妇女,以保护她们免受剥削,并通过教育和训练以及必要的抚育子女的支助性服务,使她们取得社会──职业方面的进取机会;
(f)有系统地促进和协助基层组织,使之作为一种发展工具;
(g)制定奖励办法和具体方案来增加妇女参加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各级别的决策过程;
(h)尽可能制订实现各项特定目标的日程表;
(i)在适当时,政府、雇主组织和受雇者组织和社区团体应进行协商,审查和改进劳动妇女的工作条件。

2.国家机构
52.如果还没有设立国家机构,在适当时应予以设立,最好设在政府最高一级。国家机构不仅是指国家一级设立中央级机构,而且是指适当时在各级设立委员会、办事处或工作人员,包括地方行政部门——因为这些部门能较好地处理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内的工作组,形成广泛的分支机构网,以确保男女平等的行动纲领得获有效执行,以期:
(a)增强它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的能力和作用;
(b)在现行的体制安排内取得更为中心的地位,以制订、规划和严格遵行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其执行和评价;
(c)统筹构想发展的各部门中的妇女问题,同时为适当时采取大致平等待遇的行动拟订有效的方法、政策和结构,以谋求综合解决办法;
(d)保证妇女充分参与政府或其他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53.国家机构同国家规划单位以及同本国的妇女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体制联系,以期:
(a)增加它们的决策力量;
(b)增加它们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
(c)按照所列本国优先事项,就加速妇女充分参加发展过程的每个部门的新办法提供咨询意见;
(d)制定就业、保健和教育等优先领域的国家妇女方案,使妇女能够充分参与国家一级的活动。这些方案的目的也应是按照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的战略和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加强全面性的努力,以促进各国间的技术合作和发展科技、水和能源等领域。
54.在处理发展问题的各机关和机构中,妇女应有平等的参与人数,以期在国家政策萌芽阶段就能对其有所影响——这些都是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她们的参与发展。
55.国家机构应提高诸如妇女协会和青年协会、农村劳工组织、社区组织、宗教团体和街道协会以及工会等基层组织参加决策和执行项目的程度,并且在这方面,作为在适当的政府机构与基层组织之间的联络单位。
56.国家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方案以确保世界就业会议、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世界会议、联合国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会议、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建议在国家一级、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执行工作中,有妇女的参加,并获得益处。
57.国家机构还应提供妇女组织与其他组织间的适当交流渠道,以期:
(a)协助妇女团体从国际的和双边的财源取得资金和技术援助;
(b)向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包括那些作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机构的组织在内,提供有关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参与情形的可靠资料,以期促使社会察觉妇女对发展可作的贡献的重要性,并使群众了解机会平等有哪些障碍。
58.为了确保国家机构能达到其目的,建议应参照有些国家在妇女研究方案方面业已取得的经验,针对妇女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多学科性的研究。

3.法律措施
59.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和在刑法、民法里残留的歧视性法律规定,皆应加以审查以期废止所有在关于国籍、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已婚妇女的迁移自由、子女的监护权等方面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规定,或限制她们有效地参与或规划、执行及评价经济事务的法律和规定。
60.各国政府应拟订各项方案,向妇女说明她们的法律权利,并应指出妇女行使这些权利的方法。政府适当时应设立委员会,审核妇女的法律权利并审订法律措施的优先秩序,同时把尚未制定的必要法律措施予以查明、指出和归类。
6l.在大部分人口还受习俗法约束的国家,政府应进行调查,了解按照习俗法,妇女得到多少保护或受到多少压迫,遭到多少歧视,以便在适当时将这些习惯作法纳入成文法或将其摒弃。“同时,在这种情况,应制定教育法规,进行教育,以便利实施这些国家内很有力的习惯作法改成的成文法。”
62.各国政府应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
63.应制定切实执行社会性法律特别是影响到双亲的社会性法律的程序,如果已有这种程序则予以加强。
64.法律应当保证保护父母和产妇的社会功能。不论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产假的定义应为生产前为保护待产母亲的健康和生产后为母亲恢复健康所需的期间。认识到抚育子女是父母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应设法规定给予父亲或母亲育儿假。
65.并应颁布和执行防止家庭内对妇女的暴行以及对妇女的性暴行的法律。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让受害者能完全按照刑法程序得到公正待遇。
66.应在各专业团体、特别是在律师和法官之中,开展关于法律的社会经济影响的教育和宣传方案,以尽量避免片面地适用法律。
67.应制订并执行辅导和法律援助方案,以便妇女、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妇女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还应执行广泛宣传法律的方案,使妇女、特别是贫穷阶层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义务和制度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保障。
68.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批准或加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一切与妇女权利有关的国际文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影响到穷人的,诸如有关农村妇女和农业女工的权利的文书,更为重要。

4.参加政治和其他决策过程,参加致力促进国际合作与巩固和平
参加政治和其他决策过程
69.在妇女十年结束之前,如尚未有以下这类法律,应尽一切努力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享有选举、被选举或被委派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执行公务的权利。特别是应鼓励政党提名妇女候选人,使她们有与男子平等的当选公职的机会。
70.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培养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知识,对从事有妇女参与的方案的政治组织给予促进和鼓励,并实施训练政治官员的广泛方案。
7l.各国政府和政党应酌情制定目标、战略和日程,从事特别活动,使当选或担任各级公职和公务的妇女人数增加一定的百分比,以便她们能占有公平的比例。
72.政府应发出特别指示,在政府各个部门以及在国家、州省和地方各级部门中,达到有公平的妇女参与人数。应采取特别行动,如对职位空缺扩大宣传和加快提升机会等,增加妇女的征聘、提名和晋升,特别是在决策和政策制订职位,直到妇女达到有公平的参与人数为止。应定期编制关于妇女担任公职的数目及关于她们工作范围所负的责任的报告。
73.在派往讨论政治、经济、法律、裁军及其他类似问题的国际机构、会议和委员会的代表团各级人员中,特别是高级人员中,妇女的人数应占公平的比例。各国政府应鼓励并支持联合国秘书处及其附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增加技术和专业各级雇用的妇女人数。
74.当担任公职需要特别资格时,特别资格要求应同等适用于男子和妇女,并应仅与履行此一公职必要的专门资格有关。
75.应特别注意消除造成在推选候选人担任公职时事实上对妇女歧视或把她们排除于正式决策工作之外的正规或非正规习惯做法,尤其是在公务理事会、理事会或非正式委员会中的这种情形。

妇女参加致力促进国际合作与巩固和平
76.全世界妇女应最广泛地参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斗争,以扩大国际合作和增进国家间友谊,实现国际间缓和与裁军,在国际关系中建立新的经济秩序,保证基本自由和人权,并且参与向新老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外国统治、外国压迫和外国占领的斗争。应当优先考虑提供各级训练和教育机会。这可以包括大专课程、国际事务讲习、小组讨论、会议、讲习班及其他教育活动。
77.应当加强声援那些向新老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进行斗争并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妇女;这类妇女应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及其他组织的支持。
78.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必须尽力加强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努力。应当支持妇女积极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在各国的国家组织之间,有利于国际合作与巩固和平的交流应当扩大。
79.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当更全面地审查裁军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般影响和对改善妇女地位的特殊影响,这种研究的结果应当尽可能广为散发给男女人群。并且必须让它们有实际的影响。
80.有鉴于必须消除国际不公平现象,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继续研究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妇女地位的影响,并将这些研究结果用到实际的方案中。
81.也应当让各国政府知道这些研究的结果,使它们认识并防止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妇女地位的有害影响,例如南非的例子,由于跨国公司的投资,种族隔离的制度得以维续。
82.全世界所有妇女都应当支持巴勒斯坦妇女和人民为他们基本权利进行的斗争,并且宣布声援他们。联合国系统应当向巴勒斯坦妇女提供道义和物质援助。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执行具体的方案和项目。

5.有关教育及新闻传播的措施
83.独立组织,包括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妇女组织,应对大众传播工具、包括新闻工具和广告等,对待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的方法加以研究。关于妇女遭受大男人主义或卑微方式对待的证据,应提请有关传播工具的注意,加以改正。
84.应当尽力设法鼓励妇女全面积极地参与传播机构内各级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各国政府还应利用任命管理机构和广播系统人员的机会,保证在高层决策中妇女有同样的参与。
85.应作出特别努力,比如, 使各级传播人员取得敏锐了解的训练方案,来保证关于妇女的描述表现出妇女的实际形象,有关妇女及妇女问题的描述反映出妇女的权利、需要和利益。
86.应当利用传播工具进行教育方案和宣传活动,以消除限制妇女能够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偏见和传统态度。这种宣传活动还应当让男女都能知道她/他们的权利和行使权力的方法。妇女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政党和工会应当在提高妇女政治认识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以便增强她们参与决策机构的能力。应特别注意传播工具在深入移民妇女方面所能起的作用。妇女也应可获得接受使用不同形式的传播工具的训练的机会,以便能够尽可能向广泛大众,就她们自己的需要、想法和渴望,提出她们的观点。
87.各国政府应当鼓励大众传播工具支持妇女更多地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和平的工作,鼓励它们播放特别节目,使妇女更加了解本国政府在重大国际事务问题上的活动和立场,从而使她们能够在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外国侵略和外国占领及一切形式的外国统治方面发挥作用。
88.应当进行一些特别的宣传活动,鼓励妇女和少女更积极地参与农村社区方案及青年发展方案,参加政治活动。
89.大众传播工具应宣传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宣传各种国际的、区域的和国家的妇女方案,让人民大众知道这些方案的存在,从而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执行这些方案。
90.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障碍是在于社会态度和社会对妇女的评价,大众传播工具因此是一个很好的促进社会变革的工具,可以帮助移除偏见和定型观念,加速人们接受社会上妇女的新任务、增进她们作为与男子的平等合作者参与发展过程的作用。
91.在所有的活动领域,大众传播工具应是社会克服以下这种矛盾的基本工具:一方面,表现妇女消极驯服低人一等而在社会上无足轻重,另一方面,真实反映她们日益增加的作用和对社会一般的贡献。大众传播还应确认,父母双亲对培育和教育子女及操持家务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各国政府作为传达者,在向本国或就本国情况传播消息时,应保证其内容反映政府对妇女地位问题和有关事项的承诺。

6.改进数据库
92.所有收集数据的机构都应当将收集到的一切资料按性别和年龄分类列明。
93.在研究上采用的一些概念和分析工具,尤其是与经济过程有关的概念和工具——评价、劳动力、工作、就业、社会生产力、户口、家庭等等——应当重新加以审查,以改进分析妇女在家庭内外的经济和社会作用的方法,并提出一套更好的概念。
94.对于社会研究工作所一贯忽视的那些妇女,即从事农业及有关活动的农村工人及社会上处境不利阶层的劳动妇女,应优先进行研究。这些妇女绝不是一般以为依靠别人生活的人,事实上,她们为了维持家计,扮演多重角色,发挥多种作用。如果要更好地评价各项发展方案,便要保证人们能够取用各种资料数据。
95.国家和区域应当制定和改进用以确定妇女实际参与发展过程的程度的指数,这是衡量妇女对发展过程的实际贡献的一个方法。应当制订一套统计指数,据以监测实现男女平等的进展情况。在制订这样一套指数时,各国政府将需考虑到本国统计工作的发展现况以及本国政策的优先缓急。应设计出一套制度,对无酬工作计以金钱价值,以便在国民生产总值中计入这种工作。
96.应当准确查明总的经济增长水平以及各部门的增长比例,以便计算就业机会,同时,应当收集关于人口组成的资料(如年龄结构、农村人口与其他各部分人口的关系),以便确定就业机会、医疗保健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97.目前的统计工作和作业方法应当加以审查,以确保摆脱男女基于性别而有不同任务的定型观念。
98.适当时国家统计当局应当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使有关妇女现况、参与发展的情形、男女平等情况的资料数量能够增加,并且更为实际可用。此外,还可以不时组织较大型的会议,让统计资料的使用者和收集者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具体问题,从而帮助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99.应当设计或者扩大关于新的或经修正的概念和分类法的研究和试验,使需要用来描述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她们参与发展过程的情形、男女平等情况的统计资料更为有用,更为实际。这种研究和试验,不管是由国家统计部门、大学或其他研究团体进行,都需要有此种统计资料的使用者和收集者的参加,同时需要涉及到收集数据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分析和提出数据的方法和程序。

7.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100.在实施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的工作上,各国政府与各非政府组织、妇女团体、青年团体、商会、工会、志愿机构、社区组织,包括宗教团体、大众传播工具、政党等等,应互相合作。
101.各国政府应重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并应斟酌情况,支持各有关组织、机构和有关妇女福利和地位的其他协会的活动。
102.各国政府应承认妇女组织的重要作用,给予鼓励和协助,并向这些组织、特别是基层一级的组织提供财政和其他援助,使它们能够履行包括下列活动在内的职务
(a)大规模动员妇女,特别是城乡地区的贫穷妇女;
(b)协调一切发展服务和设施(教育、保健和托儿、信贷和销售能力与设施的扩展,关于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的知识,等等);
(c)为在城乡地区无工会组织行业中工作的妇女建立起组织,以保护她们免受剥削,并可提供必要的辅助性托儿服务。
103.关于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的后继行动。各国政府应:
(a)尽可能出版和散发世界会议和非政府组织论坛的成果;
(b)使非政府团体参与实现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
(c)在为改进妇女情况执行国际、区域和国家计划时,考虑到非政府团体的作用和资源;
(d)作为未来的计划,考虑非政府团体的投入和具体建议,并制定执行的战略;
(e)向非政府团体提供财力资源,使它们可以对执行行动纲领作出贡献。
104.非政府组织应当以下列方法支持政府的工作:
(a)调查研究各妇女团体的问题;
(b)帮助和推动基层妇女组织,特别是贫穷和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所成立的组织,以促进学习活动、生产活动及其他促进发展的活动;
(c)为这些团体提供与教育机构及其他发展机构的联络服务;
(d)促进男女态度的改变;
(e)促进妇女团体间的团结;
(f)影响大众传播工具和政治团体,并向它们提供消息;
(g)制订新的分析方法;
(h)展开特别为农村妇女服务的方案和活动;
(i)倡导大众接受计划生育,包括性教育;
(j)告诉它们的成员有关政府的政策和发展计划以及改进妇女情况的国际标准和方案。

基层组织
105.按照各区域行动计划并且为了执行《世界行动计划》,各国政府及其他各级机构应斟酌情况提倡设立基层妇女组织,作为全面发展努力的一部分,并应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以助这种努力的成功。这种基层组织可作为是一种辅助妇女自力更生的机构,最终使妇女真正能够利用各种资源和权力,在社区和社会担负起较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责任。

B.世界会议次主题“就业、保健和教育”的各项目标和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导言
106.为改善各国妇女的就业、保健和教育状况制订的各项目标和优先行动领域应当在为全体人民进行的国家规划和发展的全面范围内予以推动。改善妇女在这些领域内的状况也会促进国家的发展。此外,任何这些部门之一获得改善,也会影响到其他部门的情形。如要促使它们发挥最大效能,必须认识到这些方案的相互关连。社会文化的价值不应由于物质经济的发展而遭受损害。因此,应该探讨综合的革新方案和新的一套办法。
107.这些方案还必须包括建立妇女自己的能力的措施,其方式为,在政府和其它社会政治团体的协助下,充分利用新的机会、政策和方案,通过妇女的训练和知识性方案,并通过妇女自己组织起来的方式来进行。
108.有利于劳动妇女的就业政策和行动,应当成为整个男女劳工的一般就业政策和措施的一部分,以期解决只是影响妇女的特别问题,并且避免造成歧视她们的保护措施。为条件不利的群体—— 例如城市的贫民、低收入人民、当地土著等——制订的就业政策,应当考虑到劳动妇女的特殊情况。

1.就业
目标
109.促使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考虑到这需要使男女都可兼顾受薪工作与家务和育儿职责。确保妇女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享有同样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并得到受教育和训练的平等机会,以便她们可能获得需要高级技术的职业,参与她们本国的发展,以期农业、工业和其他非传统部门取得较迅速、均衡的增长,其目的在确保妇女工作条件获得全面改善,在农业和工业方面取得较迅速、均衡的增长,并使妇女参与发展。
110.增加和促进妇女就业机会,作为国家致力于建立比较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的一部分,以期实现国家的自力更生,增进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和技术合作,并为了本身的利益充分利用劳动力,促进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111.改善绝大多数妇女从事工作的部门中的中下级工作妇女的工作条件和职业流动性。
112.确保农村妇女在取得有酬的农业和非农业工作方面,于正常工作条件下,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提高农村女工的能力和生产力,增加粮食生产,在必须减少迁移并且其人口政策明订这目标的国家减少迁移,促进农村发展并加强自力更生方案;使劳工和社会保障法适用于从事农务的妇女。
113.制订有效的政策以增加就业机会,改善现有的工作,使妇女能够在经济体系的各个部门获得需要较高技术、担负较大责任的工作,特别是经理级的工作,以增进妇女在农村和城市的职业流动机会,办法是鼓励提供产妇保障、托儿设备、技术训练和保健设施,以期达到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的工业化指标。
114.鼓励男性多分担家务和照顾子女的责任,以便利妇女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115.采取措施以执行有关妇女工作条件的法律。
116.拟订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培训和就业方案和项目,其中特别注意需要给予妇女参与有收益的经济活动的机会,并改善她们在优先领域的就业情况,以促进她们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117.采取措施以确保不致因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某些部门而降低这些部门的工作条件、工资和地位。
118.提高技术以改进妇女的劳动生产力同时减少其工作时间,保证劳动妇女能从这种改进当中得到利益。
119.审查关于职位的明确和不明确的评价标准,以克服妇女在职位升迁和选择终身职业时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120.确保所有部门妇女工作的经济回收直接由她们自己享有。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121.应采取特别行动以制订方案,告诉工作妇女根据立法及其他补救措施她们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强调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重要性,因为这种权利与妇女的就业情况特别有关,应当采取特别措施,制订国家立法来批准和执行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权利、工作条件、工作保障和保护孕妇的有关公约和建议书。
122.应制定新闻节目,以便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社会经济条件最不利的妇女认识到就业机会和接受教育、训练和技术的机会。
123.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各国规划部门的发展机构作为一项政策雇用更多妇女,并且作为政策的一部分,指拨资金用于促进妇女就业和训练、提供支助服务及其他重要投入的那些方案。
124.应制订和执行立法及其他措施,保证向妇女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危及其就业或保持职业、破坏其工作表现从而威胁其经济生活的任何性方面的威胁行为。
125.应通过和执行立法和(或)其他措施,保证男女享有同等的工作权利,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以及禁止借怀孕或产假为理由解雇妇女,或以婚姻状况为理由而歧视性地解雇妇女,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通过和执行法律及其他措施,便利因家庭原因而脱离劳动市场的妇女回返劳动市场,并保证妇女有权于产假后回返工作。
126.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权享有工作条件中的保健和安全保障包括生育机能的保障。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应给予特别保护。
127.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移民工人同所在国国民一样,享有平等待遇和接受职业训练的机会,并提高那些以移民工人的家属身分随之移民的妇女的地位。
128.应调查各种方式,使男女从事的无酬家务劳动和农业工作得到承认并反映在官方的统计数据上。
129.应为农村地区的家庭和贫穷村社以及都市贫民区制订和提供迫切需要的基本服务,例如适当的住房、安全用水、能源和托儿所,以减轻妇女在从事村社生存的必要工作方面的传统负担,并提高其有酬职业和生产力的水平,但有一项了解,即更高之生产力所具的惠益应归于工作妇女及其家庭。
130.适当时应为妇女设计和执行在非传统领域的灵活的正规或非正规训练方案,以增加她们的就业机会,并使她们由于生产货物和提供劳务得到收入。
131.应增加妇女参加特别技术训练方案的机会,并应协助合格妇女担任适合她们的专长的工作;应制订法律措施和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防止在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中以性别、种族、年龄、婚姻状况或母亲身份为理由,对妇女进行剥削。此外,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接受目前已充分发展的尖端技术的新训练。
132.应采取措施,向非全时工作者提供与全时工作者相称的薪酬级别和社会保障福利金,以及同样的工作条件和同样的保护标准。
133.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开展和(或)加速第三部类——包括城乡地区的小买卖、帮佣之类的非正式行业——中极为必要的政策改革,特别是要提供:
(a)扩大劳工立法的范围,特别使其适用于佣工;
(b)确保有权组织工会和其他适当组织,诸如由有关的妇女控制的信用和销售合作社;
(c)增加接受管理和技术训练以及取得财务资源、贷款便利及其他方面的投入的机会,以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和增加其选择职业及接受教育的机会,并提高妇女的生产力和经济回收。
134.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转让技术时,接受转让的国家考虑到本国已有的生产因素,以避免引起往往使妇女受到更多不利影响的劳工问题。应促进对本地适当技术的研究,考虑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应制订关于工业化和技术转让的新方案和适当政策,以获得最大利益并且防止技术转让对妇女就业、训练、保健和营养以及整个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应制订标准以保证转让的技术可以安全无害地使用,并保证接受转让的国家认清某些特殊形式的技术的危险性。
135.对跨国公司的政策、行动方案和业务扩展应进行研究,以保证它们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防止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136.应增加劳动妇女享有文娱活动的机会,由于妇女的双重工作负担,使她们不能享有足够的必要休闲时间,因此男子务必应分担家务和抚育子女的工作,应特别强调夫妇有责任分担家务工作,以期增加妇女有报酬就职的机会。
137.应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因经济衰退而失业的人数不比男人多。在关于失业的社会立法方面,要注意所采取的措施不应直接或间接导致男女的不平等。应特别在兴旺部门为失业妇女提供转业设施。
138.为确保妇女和男子能够协调他们的职业工作和家庭生活,应提供托儿设备并为青少年提供各种便利设施,减少每天的工作时间,制订灵活的工作时间。
139.应增加妇女在国家和国际工会及咨询机构参与决策的人数,使她们的比例至少与职业妇女的比例相等。
140.应拟订平等就业机会方案,以促进妇女担任各级管理和决策职位的机会,并应设计切实有效方案,以增进妇女和少女从事非传统技术行业的机会。

2.保健
目标
141.通过下列途径改善社会所有成员的身心健康:
(a)改善少女和妇女的健康情况,作为全面发展社会经济的一个必要方面;
(b)制订人口政策;
(c)为妇女在她们生命周期提供较好的保健;
(d)使更多妇女和男子享受保健惠益,并且参与制订和执行在社区和国家各级上有关健康服务的各项政策决定;
(e)研究疾病原因,制订临床检查和传染病检查的方案,安排服务来处理全国性问题;
(f)为消除对妇孺的一切形式暴力和为免除各种年龄妇女遭受家庭内暴力行为、性强暴、色情剥削及任何其他形式凌辱造成的身心损伤,制定政策和方案。
(g)按照需要的数量和质量为保健方案培训人员;
(h)在为妇女办理的全面保健方案中纳入心理卫生保健及控制酗酒和吸毒问题的方案。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142.以社区参与的初级保健为最重要优先保健项目,作为实现《世界行动计划》的保健目标的基本方法。
143.优先满足妇女在初级保健范围内的需要,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和都市贫穷地区妇女的特殊需要,并监测保健方案,以保证适当地满足妇女的保健需要。
144.制定正式的政策使妇女在各级参与保健方案的规划和执行,特别是增加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
145.通过建立一个全面的家庭保健、营养和保健教育网,使更多的妇女能够更方便地利用保健服务,以保证所有妇女都能获得产妇保健(包括怀孕期和分娩期的护理及产后保健)、营养(包括防治营养不良贫血症)、计划生育、预防和治疗传染性疾病(包括性交感染的非一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46.制订、执行和加强儿童福利和计划生育方案及计划生育资料,将有关可以接受的安全节育方法的资料辑入教材,教育男女学童,使男女都可以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以增进妇幼健康、安全和福利,并使妇女有权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生育间隔和子女人数。在生育过多、怀孕过于频繁、育龄期间过早或过晚怀孕、非法堕胎过频和不安全等高度危险因素甚为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应该提倡计划生育,作为减低孕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一种办法。
147.为了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今后数年中,应准备举办更多的研究以分析和评审妇女的地位。
148.研拟各种方案,以加强训练和利用社区保健工作者,特别是妇女传统行医者和助产士及年长村妇;支持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为初级保健工作尽力,特别是在自我保健和保健工作的自力更生方面。
149.请医生和其他专业保健人员注意妇女的一般保健需要,而不仅是应付怀孕和分娩而已;加强预防性医疗,并须要同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员以及同妇女一起分担责任,共同作出决定。
150.制定官方鼓励政策,按照地方和全国的需要,使妇女有较多的机会接受医疗专业和与保健有关的研究工作的训练。
151.制订简单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标,以便取得关于妇女发病率和死亡率趋势以及妇女利用保健服务的机会的更切实的数据。建立全国性初级保健资料制度,就目前情况、今后趋势和资源生产力提供可靠的最新指示数。
152.根据妇女的需要,特别是孕妇和哺乳期间的妇女以及农村和城市贫穷地区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妇女和儿童的需要,优先制订和执行饮食和营养政策;建立教育方案,通过职业学校和社区机构来改进粮食、特别是本地生产的粮食的质量、供应调配、储存和合理使用与分配。
153.保护妇女及其家庭,使他们免于受到以下情况之害:污染的、腐败的和掺假的食品,有害的添加物、防腐剂,欺骗性的标签和包装,不负责任地推销营养价值低的食品和代乳品。应该斟酌情况优先制订和执行全面性的法律,确立有关安全卫生、产品资料和质量的适当标准,包括食品和在市场销售的其他产品的调配、储存、包装、标签的各项标准。应辅导妇女和男子关于这类产品的正确卫生使用法。应通过学校、大众传播工具以及村庄和社区组织,广泛散布有权获得这种保护的消息。
154.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制订明确方案,以改善卫生、环境卫生,改善取得安全供水和住房的情况,以此作为国民健康的基础。
155.制订政策以确保家庭和工作地点的环境安全,并提供适当的技术来减轻妇女的工作负担。对工作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尤其是在对妇女健康可能有影响的部门——进行具体的研究。
156.制订法律以消除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职业性健康危害,减少环境污染,控制有毒化学制剂和放射性废料处理。
157.推行广泛的保健教育方案,包括特别致力于鼓励采用优良的传统习惯,特别是母奶喂养,并取缔有碍妇女健康的不良习惯。
158.制订具体方案,防止孕妇和婴儿死亡,优先重视不景气的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最易受到危害的群体。
159.鼓励制定和执行社会支助措施,例如:产假和育儿假、托儿所、停工授乳时间等,使妇女和男子都能够以适宜的最健康的方式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
160.将注意力特别放在年老妇女、独居妇女和残废妇女的需要上。
161.制订方案,为青春少女提供充分的医疗照顾,因为青春期对妇女的身心发展是一个关键时期,也涉及她们与她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在关系上的一个转变、
162.禁止损害妇女身体和健康的对妇女身体的残害。
163.鼓励进行有关家庭内暴力行为的程度与起因的研究,以期消除家庭内的暴力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大众传播工具、文学作品和广告中对妇女受到的暴力行为和色情剥削大事宣传;为受到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有效的帮助,如设立治疗和收容中心,向遭受暴力和强奸的受害者提供辅导。
164.制订行动计划以保护妇女防止她们滥用烟、酒、毒品和过度服用某些药品。主要是教育她们这些麻醉品和药品对她们以及对她们子女的危险。

3.教育和训练
目标
165.为社会各阶层的少女和妇女提供接受各级和各种类型的教育和训练的公平机会,从而使她们能够充分发展她们的个性,并且与男子平等地参与增进国家计划的社会经济目标,做到自力更生、家庭繁荣和提高生活素质。
166.破除对男女身份任务的传统的定型观念,鼓励塑造妇女参与家庭、劳动力市场、社会和公众事务的比较积极的新形象,以帮助改变一般人的看法。
167.在制订教育方案和教育方法时,要考虑到主要在男子与妇女的关系方面重视不采用暴力行为的教育。
168.在制订教育方案和教育方法时,特别重视尤其是在关系到男子与妇女的关系方面不采用暴力行为的教育。
169.为妇女和少女提供新的方案和方法,鼓励创新发展,通过扫盲促进自由沟通的权利和发展沟通的能力,同时提高实用技能和关于就业、有关保健以及有关她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基本知识。
170.凡有可能,建立从学校生活、实习生活到职业生活的过渡联系,为妇女和少女保证教育、训练和就业三方面能更密切地相互联系。
171.制订和执行各项教育方案,并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编制最后一年的课程,旨在增进妇女获得有酬工作的机会,使她们有机会参与一些非传统性的活动。
172.通过科技领域的教育和训练,增加促进妇女参与科技方面的机会和设施。
173.设计办法鼓励少女接受较长期间的在校教育,并确保她们所选择的课程是在专门职业、管理、经济和科学等领域,而能使她们担任可影响决策过程的重要职位。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174.由于教育、特别是识字水平,对国家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是提高妇女地位所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作出努力,在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全国性努力中,要定下指标日期,消除少年男女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差异。
175.应当制定全国教育鉴定和同等学历方案,以鼓励中途退学的妇女和少女重新进入正规教育系统。
176.专为儿童、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和青少年,设立目的在促进妇女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改变社会和文化规范为男女限定的传统任务的教育方案。
177.制订指标以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并扩充教育设施,包括利用已划拨的经费,举办各种课程和设立学校,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教材。
178.提供新的正规教育和课外教育,使妇女在家事之余,还可以提高教育水平
179.鼓励通过立法实行男女儿童免费义务小学教育,并提供协助以便在情况允许下促进男女同校。提供受过训练的男女教师,必要时并提供交通及学生宿舍。
180.增加教育课程、尤其是数理和科技课程以及科技领域管理训练课程的女生人数,特别是鼓励她们选修这种课程。
181.确保男女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各级普通教育、各种职业教育和训练,包括传统上只有男子才能接受的职业训练,并参加新的训练计划,享用其他设施,诸如在职训练、奖学金、费用低廉的食宿设备和托儿服务,并保证在完成职业教育或训练之后,男女加入职业活动或在离开一段时间后重新加入职业活动的就业机会平等。
182.检查课程和学习材料,把其中有性别歧视或用定型观念来表现少女和妇女形象的部分去掉,并且发展无性别歧视的资源和教材。
183.为一九七五年以来即开始这方面工作的国家制订指标,在全国实施为充分发挥妇女潜力而制定的学习材料。
184.应将关于妇女问题的课程列入大学教育的学位方案。
185.制订中等、高等和成人教育各级方案,以促进对人权的基本了解,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有关文书在内。这种课程应强调,消除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十分重要。
186.训练指导顾问和教师,帮助少年男女按照个人的能力而不是根据男女任务有别的定型观念来选择职业。
187.制订并推广教师进修课程,使教师注意到妨碍学校课程选择的种种定型观念,使她/他们注意到有必要扩大妇女和少女的学习面,以便在未来训练和职业选择中有较大的机会。并酌情为父母、教师和学生以及工人和雇主提供咨询服务。
188.促进男女在各级教育的教学和行政工作中有公平获得任职的机会。
189.查明文化和社会地位不利的各个不同的对象群体所受到的环境限制(这些团体例如:未入学的学龄少女,成年文盲或担负家务并需要其他的或多样化的教育的成人,在城乡地区各种年龄组的工作妇女、成年妇女和移民妇女),并为这些群体拟订和执行方案。
190.监督方案和采取措施来改进关于少女和妇女退学率和退学原因、课程内容和学到的技能水平的数据,以便采取扑救或速成措施,在制度内使人们对政策目标作出更大的承诺。
191.在适当情况下,按照情况分析,为某些对象群体——并优先注意最有需要的群体——提供辅导和支助性服务及某些必需品(托儿服务、谋生和学习计划、交通、衣服、书籍、补充营养、阅读中心、诸如数学等基本科目的特别讲授、奖学金和生活津贴等),并在教育预算中将这类服务的经费列为优先项目。
19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在各个主要发展部门为妇女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并采取具体措施以取得必要的资金和人员。
193.提倡有关妇女问题和妇女十年目标的影响的教学和跨学科研究,以作为对教育过程的一项投入,特别是在高等学校和师范学院中进行,以便从在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经验的一些国家吸取教训,消除一切对妇女的任务和情况了解有碍的态度上的和观念上的偏见,特别是阶级偏见。
194.促请各国政府鼓励妇女在本国任何技术学校注册入学,并且利用一切现有办法促进中级技术课程的制订。

C.需要特别注意的优先领域
1 .粮食
目标
195.加强和促进妇女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各阶段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及她们对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并同时提高她们的地位。
196.确保农业生产部门的适当规划,以便农业生产可优先照顾到社会和国家为满足农村地区妇女的营养和粮食需要所必需的供应品。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197.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促进妇女参与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包括收获后的食品加工,以至产品的销售;
(b)使妇女掌握必要的技能和适当的技术,让她们能够更好地从事自给生计粮食生产;
(c)建立粮食生产过程和粮食消费过程之间的联系,方法是提供有关人民生长、特别是儿童成长所需营养的知识,使农村妇女认识到需要有适当的营养。消除因无知或因商业广告的操纵所造成的不适当的消费形式;
(d)促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参与制订如何生产家庭和国家消费所需的基本粮食农业政策;
(e)确保男女无区别地取得和利用农业生产的适当技术模式;
(f)鼓励妇女参加合作社及其他同基本粮食产品的生产、加工、分配、销售及消费有关的组织并有完全的投票权利;
(g)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在生产的各个阶段,直至粮产品的销售,都可利用各种供资办法;
(h)支持那些有利于她们的产品优先进入市场的家用基本粮食的销售形式。

2、农村妇女
目标
198.对由于受到以下情形的阻碍无法发挥作用的农村妇女,增进其对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切实贡献:无法充分获得适当的技术、农村地区基层设施不健全以及田地劳动兼操持家务的双重工作负担。
199.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生活条件,为此目的:
(a)确认妇女对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采取步骤以确保农村妇女作为改革的受益者和推动者,平等而切实地参与发展过程办法是,让她们参加发展方案的政策制订、组织和执行工作;
(b)使各阶层农村妇女有机会接受领导和决策方面的正规和非正规课程训练,有机会参加传授适于她们生活方式的技术和必要时可用于受薪工作的技术的各项方案;
(c)满足农村妇女对清洁的用水、切实的卫生条件、充足的粮食和营养、初级保健服务、住房和适当的燃料供应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她们应当有机会参加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案,这类方案应以对早已不胜负荷的妇女而言用最低廉的费用和最不会感到不便的方式来提供。此外还应确保妇女有机会获得各种层次的技术,特别是有关粮食的贮藏与保存、运输与销售的技术以及节省劳力的工具和设备;
(d)为农村妇女提供改良的运输和通讯系统和各种传播媒介;
(e)在有信贷设拖的地方,使所有农村妇女都有无条件的、平等的机会享受信贷服务;
(f)捐助国和受援国政府应当协商如何在村庄一级发展各项方案,促使当地妇女参与这些方案的规划和执行工作。应当竭力保证发展援助方案不排除妇女享有接受技术训练的机会。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200.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必要时废除农村发展立法中歧视妇女的规定;
(b)使农村妇女认识到她们的权利,以便她们能行使权利并从中受惠;
(c)确保农村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有利用、享用和开发土地的机会,办法是给予妇女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和管理土地方面、在使用农牧方法利用土地生产物品方面和在处理任何这种产品或处理土地本身方面,与男子同等的实际的和法定的权利;
(d)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来进行研究工作,特别是实地研究工作,打好基础,以便进行、扩大和加强旨在促使农村妇女发展和促使她们参与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具体综合行动;
(e)仔细审查是否可能制订统计方法,来衡量农村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所作的贡献,包括农业生产方面的劳动、无酬家务劳动、供家庭消费的粮食生产,并且监测发展所造成的影响,以便查明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和不可预见的后果,如工作量增加和失去赚钱机会等;
(f)向农村妇女提供适当的技术和训练,使她们能够改进和推广她们传统的小规模家庭工业;
(g)鼓励农村妇女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工组织,以期争取对自己的工资级别的控制权,参与生产过程,并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更大的平等;
(h)促进农村妇女更有效地参与社区的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
(i)应用适当技术,建立和加强必要的基本设施以减轻农村妇女的劳动量,但须保证采取这些措施不会迫使妇女转业;
(j)制订和推行农村某些地区的扫盲运动和培训运动,鼓励妇女有效参加这些运动;
(k)提供训练并确保充分分配物资、技术和财务资源,改进农村妇女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的就业机会,以便她们在向城市迁移之外还有别的选择,并保证其他社会服务取得平衡的发展,以期缩小农村部门与城市部门现有的发展差距,从而避免农村人口外流以及因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l)审查并加强农村妇女参与和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和多样化的作用,以及她们由此得到的裨益;
(m)制订特别办法,为偏僻、人口稀少或极端贫穷的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成人提供基本教育,例如,设立供应膳宿的学生宿舍;
(n)扩大农务训练和推广方案,以支助妇女在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方面的作用,增加各级发展机构妇女参与训练和推广方案的人数,以便促使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农村服务;
(o)促进国家、社区、国营或合营企业的农产品加工;在支农工业部门为农村妇女和家庭创造就业机会;制订并执行发展支农工业部门和农村企业的国家计划。

3、托儿
目标
201.发展或扩充由政府协办的适合个别家庭需要的各项幼儿服务。
202.协助妇女尤其是劳动妇女承担育儿责任,并使她们能够兼顾家庭以外的工作和身为母亲的职责。也应作出特别努力使父亲分担家务。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203.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设立在社区、工作地点为工作妇女提供的托儿服务,以及下学后和假日的托儿服务、紧急托儿服务和为轮班工作的家庭提供的托儿服务;
(b)改善现有的服务,方法是提高服务人员的能力、服务的质量水平以及各项服务的保健和物质条件;
(c)增加一些适合工作妇女需求和情况的服务,并且进行必须的研究以确定这些需求的实际性质;
(d)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必要服务,使收入有限的妇女能够利用这些服务;
(e)促使母亲参与计划这些服务,同时在持续的基础上,参与提供服务和评价工作,以便进一步开展服务工作;
(f)鼓励在大型商场设立托儿中心,以照应临时的托儿需求。

4、移民妇女
目标
204.移民妇女,包括赚取工资的女工和移民工人的家人,应享有与本国人民一样的教育、训练、就业以及支助和保健服务的机会。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205.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在社区和工作地点设立语文和识字训练设施。为方便她们参加这些课程,应当维持她们的一定收入并提供托儿服务;
(b)向所有女性移民提供情况介绍和认识课程,包括介绍就业和训练情况的课程,必要时以她们本国语言提供这些课程,以协助她们在所在国中定居;
(c)制订职业训练和辅导方案,必要时提供口译服务;
(d)确保社会支助和保健服务提供有口译或双语人员;
(e)鼓励和协助工会和雇主组织对女性移民提供有关工业立法、法规和权利的资料;
(f)提供文化上适当的托儿服务,以满足移民和少数民族儿童及其家人的需要;
(g)确保移民妇女在与本国人民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或专门训练。应该采取措施,在移民妇女到达所在国时,利用语言和识字课程提高她们的教育和训练水平。凡已届义务教育年龄,但因种种理由,未在所在国入学的移民工人的适婚年龄女儿,应为她们提供特殊的教育和训练。应特别注意接触移民妇女,譬如通过无线电等大众传播媒介。社会工作者和教员需接受额外的训练和特别的指导。在多数情形下,出于需要这类人员必须是妇女。
(h)确保移民妇女在与当地人民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平等保健服务。应该采取措施,改进移民妇女的健康情况,特别注意由于文化、社会和宗教情况的不同引起的与情绪紧张有关的病痛。由于移民妇女可能因为文化和宗教的不同,对健康和不健康持有不同的态度,因此需提供家庭保健工作方面的其他训练。

5、失业妇女
目标
206.各国政府应采取步骤保证失业妇女有找到工作的机会。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207.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提供正规和非正规的训练和再训练,使失业妇女具备可找到工作的技能。这类训练应包括个人和专业训练课程;
(b)保证根据个人需要,向失业妇女提供社会保障津贴、起码的住宿条件和医疗服务。

6、独挑家庭责任的妇女
目标
208.各国政府应确保独挑家庭责任的妇女所得的收入足以不失尊严而独立地维持她们本身及其家庭的生活。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209.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提供就业训练和再训练方案,这些方案应包括收入维持、托儿、育儿假以及个人和专业训练课程;
(b)协助独挑家庭责任的妇女获得可靠的、起码的住宿条件;
(c)保证她们能按有利条件取得资金和信贷、医疗和保健服务。

7、青年妇女
目标
210.由政府推行青年妇女的教育、保健和就业的具体政策,由于青年妇女在重振和延续行为、态度和价值系统方面所起的作用,在她们计划未来生活时,需要加以辅导和支持,使她们在关键时刻——如采取态度和选定价值观、选择丈夫、生育和扶养孩子、从事第一个职业、当选公职时——能够明智行事。

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211.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应特别注意青年妇女的教育,因为她们是未来变化的唯一泉源,以确保她们自觉地参与社会和政府发展;负责、审慎、乐意地享受和行使建立家庭的权利;有较多、较好的机会参与生产过程;
(b)在一般与粮食和保健有关的事项上应优先注意青年妇女,以改善这一代和以后世世代代的生活条件,并使她们能够有权享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