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续3)(1980)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800730
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

第三部分:国际一级和区域一级的行动纲领

四、国际指标和战略
212.区域一级和全球一级的国际指标和战略应当立足于一种明确的认识,即为了创造一个适当环境,使妇女的权利、责任与作用获得伸张。妇女十年的三个目标:平等、发展与和平获得实现,和平、安全与国家独立乃是必要的先决条件。
213.由于经济制度不合理而且不适合各国的发展,导致了全球经济不平衡和经济依赖的持续存在。这种情形减缓了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阻碍了这些国家充分利用其物质潜力和包括妇女在内的人员潜力。因此,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范畴内,拟订旨在实现其目标的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正是实现联合国妇女十年目标的重要关键,必须确定目标,使妇女承担充分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责任。
214.实现裁军的进程可大有助于创造适当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环境,并通过资源的重新部署加强发展过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
215.联合国系统内经济和社会部门的政策需要调整和重新制订,这一向是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之一,为的是加速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以及从速实现联合国妇女十年的各项目标。
216.改组工作所考虑到的有:若干活动需要下放权力,区域方案需要加强,尤其是在经济与技术合作领域,以及在咨询服务与训练、研究、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等方面。近几年内,我们还看到区域委员会制定了促进妇女参与发展的区域行动计划。以及旨在执行其中一些规定的方案。但最重要的是,要把在区域一级和全球一级使妇女参与上述优先领域的事项列入妇女十年后半期的国际协调持续行动纲领,直到实现妇女参加发展的计划获得贯彻执行为止。
217.会员国日益期望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的组织多多采取具有活力的国际行动,促进妇女以出力者和受益者的地位,充分而平等地参加发展。这从决议、计划和政策宣言的数量日益增多可以得到证明。随着需要具有活力的方案与政策,相应地也需要协调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的活动,需要各组织内部的适当体制安排,必要时还需要作出结构上的改组。此外,也需要发展实用的方法,以促进妇女参与它们所有的妇女方案和活动。为了配合发展过程本身的综合性质,减少孤立行动和避免活动重复起见,行动纲领也要使各组织的努力取得较大的一致和协调。
218.行动纲领试图概括提出需要采取国际行动的必要战略和广泛领域。这里所谓的国际行动包括区域行动。不过,有一些建议是具体地针对区域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组织的区域一级、次区域一级、国家一级行动而提出的,目的在帮助政府并辅助国别方案。

五、国际政策和方案
219.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及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应支持为设立、加强和执行旨在促进妇女参加发展的国家、区域和全球性方案的努力,如有需要,并修改和重订发展概念、目标和政策以谋求其实现。这些国际一级的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过程在国家一级、次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的必要联系,在与妇女有关的机关和机构同上列各级的规划单位之间,也要有充分的交流。
220.为了实现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的指标,所有发展规划均应考虑到妇女的潜在贡献和利益。由于这个考虑,将会制订出更适当的发展方案,这些方案会增加生产力,同时又防止技术转让和工业重新部署可能会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发展项目应竭力强调发展中国家本身的能力并增加它们的创造力。
221.必须发展新的办法,进一步动员妇女资源,以提高她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增加生产率。为此,新办法应有特别的奖励措施来促进合作化运动,特别是社会上较贫穷阶层的妇女的合作化运动,以期发展合作化技术企业,使地方上的给水、能源、保健、环境卫生与住宅、托儿所和其他基本服务能达到自给自足。
222.多边和双边发展机构及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发展领域的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都应继续向发展中国家促进妇女参与和参加发展过程各个方面的方案和项目提供发展援助,并且也应在发展中国家同技术合作的体制架构内提供这种援助。在这方面应作出努力,在项目设计和执行方面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专才技能,并在执行程序上尽量灵活以确保提高项目的质量。这些方案和项目应全力加强发展中国家规划和执行妇女方案的能力,包括发展备用技术、研究和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223.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应继续加强其努力,对最贫穷妇女给予特别支助,并鼓励在发展规划中照顾到妇女。如果要充分满足目前对自愿基金资源所提出的要求,就必须在妇女十年后半期大力增加对自愿基金的捐款。应有充分的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加速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动。
224.联合国有关组织应进行研究,找出新的方式与方法,来促使妇女、特别是社会上贫穷阶层的妇女参与发展的主流,包括从事农业、工业工作的女工在内。劳工组织应同贸发会议、工发组织和粮农组织一类机构合作拟订研究项目,评价农村妇女的工作和就业情况,以期协助各国政府修订其某些商品方面同工资和劳工政策以及贸易协定和价格有关的国家和国际政策。关于这类商品,男女的工资受到发展中国家从出口这类商品所获外汇收益的不利影响,并且也对之产生影响。教科文组织应协同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机关和组织,继续筹备进行各项研究来评价妇女在争取初级、中级和高等教育机会方面所作的进展和面对的障碍,并且对发展大学和非正规教育中有关妇女的研究和教学作出贡献。卫生组织应协同有关的联合国机关和组织,继续筹备各项研究来评价妇女在争取保健服务、尤其是初级保健方面所作的进展和面对的障碍。
225.联合国秘书处应对各国为促进男女平等而制订的法律措施加以比较汇编。这样一份汇编由于可引发思想和进行说服,可以帮助制订旨在促使妇女参与各个活动领域的新的法律。这份汇编应在联合国法律汇编的范围内予以印发。
226.国际和区域组织应于受到请求时,向各国妇女机构提供援助,以改进它们的能力和资源,从而加速妇女参与发展过程,并实行为她们制订的方案和项目。
227.在双边发展合作上,应按照国家优先次序作出努力来加强旨在使妇女充分参与所有方面发展的国家方案,包括基层一级的妇女的参与。在所有双边发展活动上都应使妇女参与方案和项目的制定和执行。
228.联合国大会关于经济发展的第十一届特别会议充分考虑到妇女在经济发展上的作用;即将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国际饮水供应和卫生十年方案及其他即将召开的国际会议也应考虑与妇女特别有关的问题。
229.联合国及其各组织应与各国政府合作制定战略来增加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机会,保证妇女能充分、有效地参与所有部门和所有等级的发展过程包括规划、决策和执行的工作;为了这些目标,应设法:
(a)透过运用适当技术和较公平的男女分工,减少妇女传统上在家务、粮食生产和育儿方面的工作负担;
(b)消除造成少女和妇女不能进入学校和训练中心的因素;
(c)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流动机会;
(d)增加妇女劳动的经济回收,实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
(e)确认妇女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为她们自己的利益和家属的利益提高妇女的劳动生产力,同时进行适当的结构改革防止妇女失业;
(f)确认妇女在农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她们有平等的机会享用土地、技术、水源,其他自然资源的投入和服务,也有同等的机会发展她们的技能;
(g)提倡妇女平等参与工业化过程,抵消工业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并确保科学和技术发展对男女都能有利;
(h)鉴于妇女特殊的保健需要,确保妇女积极参与并享用初级保健服务。
230.国际方案和政策——包括区域性的在内——分为五个方面。每一方面分节讨论如下。

A、技术合作、训练和咨询服务
231.为妇女拟定的技术合作方案应该考虑到通盘的发展,而不应把它看成是一种福利计划。
232.技术合作活动应着眼于协助并配合各国政府进行工作,以求促进人力资源的发展,特别是包括妇女在内的社会上条件最不利人口阶层的发展。
233.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包括各区域委员会在内,都应:
(a)审查这一方面的现有和拟议中的计划和项目,目的是在所有方案和项目中收编与妇女有关的问题,以改进这些项目的效率并改善妇女的地位;
(b)鼓励和支持各国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包括研究机构,拟定适当的技术项目,找出一些办法使妇女参与发展并对发展项目的效率作出贡献而且改进她们本身的经济和社会情况;
(c)针对妇女与发展问题举办讨论会和讲习班,务必在国际会议的实质讨论中讨论到妇女与发展的问题;
(d)在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的协助下,帮助各国政府举办更多的训练课程,以改进妇女在不同领域的规划、技术和管理的技能,特别是执行妇女方案和政策的工作人员。推动研究和其他专门的教育及技术训练课程,增进劳动妇女和妇女规划人员的能力,使她们可以得到更好的职业和社会地位;
(e)帮助推行旨在使农村地区妇女受惠的国家及区域性计划。应视妇女方案为发展过程的一项投资,在设计、规划和执行各个部门的项目时,应把妇女作为积极参与者包括在内,而非仅为各项服务的受惠者;
(f)保证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技术合作、训练和咨询服务符合各国的目标和《世界行动计划》所概述的政策和妇女十年后半期的行动纲领。
234.开发计划署应加强努力,鼓励并援助各国政府寻求创新办法,通过以下办法使妇女参与和受益来实现它们的发展目标:
(a)指示各驻地代表就国别方案内与妇女特别有关的问题向各国政府提出意见,定期监测现行的方案,并促进联合国及其他组织之间的项目发展、协调和合作,以助成妇女十年目标的实现;
(b)继续由各区域委员会、各国妇女机构和研究训练中心增进区域、次区域和国家项目,特别是可推动和制订新方案的活动,以实现妇女参与发展的目标;
(c)继续支持妇女十年自愿基金。
235.各国政府应制订执行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的指导方针,作为发展合作政策的一部分。

1.动员人力资源
236.应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方案范围内加强工作,使一切有关部门,特别是就业、保健、教育、农村发展及政治参与等部门,为了促使态度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方案中,能有更多的男子参加。男子应该参加保健计划,以保证改进家庭和社区情况的责任并不是妇女所独有的。
237.应该鼓励妇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切实参与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方案,包括由她们参与区域间和区域性的讨论会和会议。
238.应该鼓励各个级别的妇女,特别是来自基层组织的妇女,在国际组织的决策一级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239.促请联合国各组织和会员国采取必要措施提名和任命妇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妇女担任秘书处和专家机构中决策级的职位,以增加妇女所占的比例,还促请会员国增加本国派往联合国所有会议、包括各国际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团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使她们能够积极参与这类会议。在这方面,会员国应与联合国机构合作,作出安排使有关妇女问题的项目列入这类会议的议程。
240.应采取措施加强会员国的努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应加强努力,以发展并巩固本国的能力,拟订科技政策并将其应用于解决发展问题,特别要强调在获得科技教育和训练方面男女机会的悬殊。

2.向南部非洲境内妇女提供援助
241.向联合国各组织、各专门机构、各国政府、国际和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妇女团体和反对种族隔离团体、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团体提出各项建议。
242.透过非洲统一组织所承认的各个南部非洲解放运动提供援助。援助将分成以下几类:
(a) 向南非和纳米比亚境内受高压和歧视性法律和惯例迫害的妇女及其家人以及难民营的妇女,提供法律、人道主义、道义和政治上的援助;
(b)训练和协助妇女在解放斗争中参与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和支助地位的工作。
(c)训练和协助妇女在解放后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重建她们的国家;
(d)为南部非洲妇女的斗争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
(e)传播有关种族隔离和种族主义特别是其对南部非洲妇女的影响的资料,促使所有妇女参与消除种族隔离和种族主义以及促进与维持和平的工作;
(f)协助加强民族解放运动中现有的妇女组织,在目前尚无妇女组织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帮助建立妇女组织,以加快促使妇女获得平等机会并且充分参与国民生活。这类妇女组织应透过民族解放运动,同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各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商,以制定和公布它们的政策和优先方案。
243.要求还没有批准一九七三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的联合国会员国批准该公约。

3.向被占领领土内外的巴勒斯坦妇女提供援助
244.吁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各组织和基金、各国政府、各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团体,与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协商与合作,提供下列各方面的援助:
(a)就有关巴勒斯坦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以认明她们的具体需要,制订和实施有关方案,满足她们的需要,发挥她们的资源与潜力;
(b)向巴勒斯坦妇女提供法律、人道主义和政治上的援助,使她们得以行使人权;
(c)制订和扩大为巴勒斯坦妇女提供的教育和训练方案,并使之多样化,特别着重扩大技术和职业训练;
(d)将维护和发扬巴勒斯坦的传统和价值作为教育的中心主题,以期保护巴勒斯坦的民族特性;
(e)废除阻碍巴勒斯坦妇女获得现有就业机会和同工同酬待遇的一切限制性法律和社会措施,向她们提供同等的训练和就业机会,使她们能够切实成为巴勒斯坦男女劳工队伍的一分子;
(f)向妇女组织和协会提供物质和技术员援助,并向巴勒斯坦妇女总工会提供援助,以发展它们进行推广方案,妇女成人教育和识字方案以及提供托儿服务的体制能力;
(g)制订和实施综合保健和营养方案,训练巴勒斯坦妇女从事各种医疗和护理工作,加强巴勒斯坦红新月会提供的现有保健服务,特别是妇幼保健方面的服务;
(h)收集和散播下列资料和数据:以色列占领对巴勒斯坦妇女的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影响,以及她们为取得自决和重返家园的权利和争取国家独立与主权而进行斗争的情况。

4、 向全世界妇女难民提供援助
245.不论难民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和落难地点,一律给予人道主义协助并使其重新定居,这是所有有关国家应当分担的国际义务。由于难民中妇女所占的比例极大,并且她们的身分和地位的变化通常也比男性难民来得巨大,因此,敦促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特别顾及妇女难民及她们的不利处境的问题。
246.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以及职责所在的或特别有关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各专门机构、国际性、区域性和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妇女团体及其他有关机构、有关协会和各国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247.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以及视情况请第246段提到的其他机关在帮助妇女难民时,制订有关她们生活全部阶段问题(救济、就地安置、重新定居和自愿回国)的具体方案。请有关各国政府给予帮助,以减轻特别是第一避难国所负的重担。敦促第三国不分难民的性别和资格,接纳其定居。难民专员办事处和从事难民救济工作的其他机构和组织迫切需要在高阶层担负起照顾难民妇女特别需求的责任,包括监督工作在内。这些方案在适当时,也应适用于流离失所的妇女。
248.应认识到,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当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他们有特别的需要。因此必须作出特别努力,以确保她/他们的生存和福利,使她/他们不致受到凌辱和剥削。许多妇女在社会上遭受的传统不利条件,在难民情况及流离失所情况中,变得更为严重。在制定任何援助方案时,必须确认这一点。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或通过双边政府间渠道提供的援助应当尽可能包括下列几类:
(a)给予妇女难民法律、人道主义和道义上的援助,向她们保证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各项原则,她们的人权应受到完全的尊重,以防止因为她们不了解她们的权利以及因为她们较弱的地位而被人剥削;
(b)为难民妇女和儿童,特别是残废者进行特别的救济工作,以保证她/他们获得所提供的援助;
(c)在妇女难民抵达避难国初期,就向她们提供援助和辅导,重点在于使她们能够自力更生;
(d)通过配合她们文化和传统方式,并于必要时,由妇女医疗工作人员为妇女难民采取特别的医疗保健措施,向她们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包括国家能够接受和自愿基础上的计划生育辅导,以及向孕妇和哺乳的妇女提供补充营养餐方案;
(e)进行培训和教育方案,包括情况介绍、语文训练、职业训练,来帮助妇女难民适应新生活,并保持与其原籍国文化的联系;
(f)国家和国际作出特别努力帮助家庭团聚,支持寻人方案;
(g)为妇女难民提供技能发展方案,使她们能学习运用她们的潜力进行赚取收入的活动;
(h)难民专员办事处应敦促各国政府依法审判那些在其境内暴力凌辱难民妇女的犯罪者。应敦促避难国政府让足够的国际人员进入其难民营,以阻止对难民妇女进行色情剥削和任何攻击行为的情形的发生。
249.应当提供援助,来加强为农村定居点和城市收容中心的妇女难民办理的辅导方案,并且在目前没有这种方案的地区设计一些特别的社会服务方案照顾妇女难民,应对等待在第三国重新定居的妇女难民提供介绍情况的特别方案。
250.应大幅度地增加妇女在难民营的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任务,包括分配食物和其他用品及编制训练和情况介绍方案在内。敦促难民专员办事处制订政策,使难民妇女积极参与自助方案,以充分发挥她们的技术和才能。
251.联合国系统的新闻活动应优先宣传需要帮助全世界难民妇女和儿童的工作。

B、拟订和审查国际标准
252.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应作出一切努力,鼓励各国政府:
(a)签署、批准或加入大会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中所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使其在本纲领期间内早日生效;
(b)签署、批准或加入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与妇女有关的一切公约——如果它们倘未签署、批准或加入这类公约。
25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以后应经常审查该公约规定的汇报办法,妇女地位委员会应经常审查关于《世界行动计划》和《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汇报办法。
254.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在拟订关于尚无国际标准的领域的国际标准时,应当顾及妇女的需要。
255.各专门机构如接到请求,应就该公约在其活动范围内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并应在接到邀请时参加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
256.联合国系统内各机关和各组织,特别是贸发会议、工发组织、跨国公司中心、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在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国际行动守则中列入有关妇女的明确规定,以期减少因工业和技术的重新部署所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C.研究、数据收集和分析
257.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区域委员会应当针对尚未有关于如何促使妇女参与发展的资料的有关重要领域,高度优先地进行多部门、多学科、着重行动的研究,以期制订照顾到妇女和男子需要的发展目标、战略和研究措施。这些决定应利用诸如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等现有机构,并且经常利用处理妇女地位问题的合办机构。这些研究的目的应当是为妇女的发展规划制定有效方法,并且评价下列各方面:妇女参与经济体系的非正式部门的情况;妇女的健康状况;工作妇女的双重负担和生育期间妇女告假程度的资料;妇女的教育机会或缺乏教育机会特别是造成文盲的因素;妇女充分接受各种和各级教育的机会,包括妇女中途辍学的人数;妇女当家的家庭的情况;参与经济体系正式部门的情况;政治参与和妇女组织能作出何种贡献。还应着重较完整、较有系统地分析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与人口现象间的一切相互关系。此外,还应对妇女十年结束以后的五年或十年期间的就业机会进行调查,并研究哪些培训和教育方案可以满足调查结果指出的特定劳动队伍的需要。
258.考虑到国际移民已成为劳动市场上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有关妇女移民在其经济功能、法律和社会地位、由于语言障碍引起的困难以及第二代的教育问题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值得加以特别注意。劳工组织在与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等有关组织合作下,应继续从事各种研究,评价妇女移民的就业、保健和教育状况,以期协助各国政府审查有关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社会福利政策、保护文化传统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作为向移民妇女提供支助性资料渠道等方面的国家和国际政策。
259.联合国应与各专门机构和区域委员会密切合作,并根据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进行的工作,编制和公布关于妇女的统计数字汇编,其中要有最新的数据,最好有根据不同时间作出的倾向分析,也应载列旨在改善妇女境况的国家和国际措施。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处编制的《国际统计录》应有特别一节,指出哪里有相关的数据可以利用来监测争取男女平等的进展程度。
260.行政协调委员会的统计活动小组委员会在得到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的同意以后,应尽快在它的工作计划中加上一项,即审议关于妇女的统计数字,制订短期和长期的目标,以提高有关妇女情况的数据的质量和贴切性。这些讨论应包括修订有关妇女的数据的计划,特别强调发展、评价和修订关于妇女参与所有领域的国民生活的估计数字和预测。
261.联合国应与各专门机构、各区域委员会和各国政府密切合作,鼓励采用不受男女有别的定型观念影响的统计业务方法和适当的研究方法,使统计工作配合妇女参与发展和争取男女平等的需要。
262.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应特别注意绝大多数雇员为妇女的行业,分析这种行业存在的原因,研究是否可能用新技术形式促成这种行业的根本变革。
263.在区域一级上,各区域委员会应同各专门机构合作:
(a)协助区域各国制定可据以监测在达成男女平等方面所获进展的指示性数字。在制定这套指示性数字时,应请各国政府考虑到本国的社会文化现实、本国的统计工作的当前发展情况和本国政策中的优先事项;
(b)为每一区域拟订与分析各该区域妇女地位有关的社会、经济和人口指示性数字的清单。为了更准确地评价发展方案,应当确保能利用和获取这类数据;
(c)协助各国拟订作为全国户口调查能力方案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调查,包括各种与妇女参与发展和男女平等有关的问题;
(d)在不违反国家优先次序的情况下,增加关于妇女和发展的长期基本研究的投资,为发展规划提供健全的科学基础。

D、散播资料和交流经验
264.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应在妇女十年的后半期特别审议妇女的工作条件,包括妇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规则问题,并将审议结果提请各会员国注意。
265.联合国和教科文组织应确保妇女以资料系统的受益者和参加者的身份,参加目前为建立新的国际新闻秩序而作出的筹备工作,使她们的问题得到考虑。在制定新的传播政策时,必须强调妇女参与工作,也必须强调她们的生气蓬勃的积极表现。
266.联合国系统应确保妇女问题是现有的国际资料系统和数据库(例如农业科技资料系统、资料检索系统、工技数据库、发展资料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资料系统股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促进各国际组织和其成员国间经验和知识的自由交流。
267.联合国新闻事务联合委员会在执行其社会和经济新闻方案时应:
(a)确保其每年的行动计划考虑到妇女特别关心的问题和专题,特别影响到妇女的事情,以及妇女在各种新闻活动(例如新闻报导、出版物、无线电节目、电影和电视工作项目实地调查报告和讨论会等)的参与情况;
(b)主张在诸如妇女十年自愿基金会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组织所支援的项目中列入新闻机构部分,并由新闻部、各专门机构等加以散播;
(c)确保联合国新闻中心的资料指南和便览中载有联合国举办的同妇女有关的方案和活动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268.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例如贸发会议、开发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环境规划署、工发组织、儿童基金会、训研所、劳工组织、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卫生组织、粮食计划署,应在它们的出版物、新闻机构支助活动、训练方案和讨论会等内容中列入关于特别有关妇女的问题的具体指导原则,以及可使妇女顺利参与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发展、教育、就业、保健、人口、粮食生产等问题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尤应增加其对影响妇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事项的资料产出,特别着重传达到农村和偏僻地区和国家的大众,这些地方的妇女往往与主要新闻渠道隔绝。
269.联合国无线电台应在其有关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关系人的问题的节目中,列入妇女在这些领域的贡献和参与的资料,目前每周关于妇女的无线电节目,应在妇女十年期间或其后时间继续播送,并按需要提供足够的经费以改编成不同语文使它能广泛地传播。联合国视觉新闻事务处与地方新闻网之间关于扩大联合国题材影片数目的共同制片协定,应包括与发展中国家妇女制片人共同制作关于妇女问题的影片。
270.联合国应印发载有妇女十年活动定期进度报告的小册子和出版物,并鼓励会员国的妇女利用访问考察和分发出版物的方法,交换资料,交流经验。《联合国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手册》应载有关于妇女参与活动的数据和资料。《发展论坛》和其他出版物应载有关于妇女十年的章节。联合国新闻中心应改进它们图书馆关于妇女的资料,并应更积极传播关于妇女的资料,在发展中国家尤应如此。妇女十年期间,关于妇女的资料应列入联合国新闻中心主任会议的议程。
271.联合国和处理发展问题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应加强其有关妇女参与发展的新闻构成部分,并强调发展项目的传播构成部分。所有促进妇女参与发展的发展方案或项目都应设有完整资料并且是本身具有的传播构成部分,对在发展支助中使用新闻媒介以传播知识和增加转让可能性的情形也应作出更适当的评价。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的各组织,应收集并传播关于发展传播的训练方案的资料,特别提及妇女方案。
272.应向会员国和适当私人研究组织广泛分发各种资料,其中包括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所编制的关于妇女在发展过程所起作用的研究和其他材料的详细编目提要,以方便人们得到这种资料。

E、审查和评价
273.联合国系统应继续全面和批判性地审查和评价在执行《世界行动计划》和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的规定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妇女地位委员会应在执行这项审查和评价时发挥中心作用。在设计汇报制度和资料散播措施时,应以所有有关机关都能有效应用测报的结果为目的。
274.应加强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组,其方式为在现有预算资源范围内重订优先次序。应改善其统一汇报制度及提高其审查各方面的来函和宣传其工作结果的能力。
275.为使妇女充分参与联合国的全面发展规划工作,《世界行动计划》和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执行进展情况的审查和评价也应当作为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执行进展情况的审查和评价工作的一部分。
276.联合国系统内各专门机构和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应当审议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并协助其执行。
277.联合国各机关内现有的特别单位和现有的各专门机构应予加强,以便执行行动纲领,使它们各项方案和活动更加照顾到妇女的需要,同时使妇女更踊跃参与这些方案和活动,并从中取得更大的利益。
278.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秘书处,都应该对其征聘、培训、升级和薪酬政策作出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它们所雇用的男女工作人员得到平等的待遇和地位,不论这些人是临时、定期或长期任职,还是担任顾问。这些组织在请它们的成员国提供关于妇女就业的数据以备发表时,应就本组织内的妇女就业情况提供和公布可供比较的数据。
279.原来没有制订方针的地方,都应制订方针,以便研究各项方案和计划对妇女可能发生的影响,并采取各种措施来监测和评价这种方案对妇女的惠益。
280.应更加利用妇女十年机构间方案和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组,使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各机关之间能进行协调和合作。
281.各区域委员会应于它们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的定期审查和评价报告中,按照对《世界行动计划》和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问题单的答复,充分报导它们发展方案每一部门的妇女情况具体情形。这些报告还应附有各区域委员会和专门机构对具体部门的评价、联合国各有关区域会议的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和独立研究报告。
282.各区域委员会应当经常向联合国秘书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提出关于本纲领的报告,作为《世界行动计划》全盘审查和评价的一部分。它们也应同联合国总部密切协调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区域方案,以保证更好地利用各种资源。
283.各区域委员会应保证在它们定期召开的高阶层区域性政府会议和专家会议的全盘定期评价报告中,列入妇女情况的调查分析,作为筹划区域符合第三个发展十年和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各项目标的行动方案的一个基本先决条件。
284.联合国和各区域委员会应作出特别努力,协助有困难无法提供回答问题单和提交审查和评价所需数据的资源的成员国政府。

六、区域政策和方案
285.上述的国际政策和方案明确适用于区域一级,并应视为区域的优先事项。此外,同各专门机构的区域办事处合作的各区域委员会也有特定的责任,参照妇女十年前半期所取得进展的审查和评价,帮助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制订妇女十年后半期的政策、战略和方案。
286.加强适当的区域性妇女行动方案应立足于发展区域内国家间的合作,以期推广自力更生的原则。制订区域政策和方案是个涉及多方面的进程,需要采取双边和多边的面向行动的措施,也需要增加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期有效地执行区域方案和优先事项。为达成这个目的,各区域委员会应采取下列措施:
(a)把本纲领的各项建议列入它们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中,使其执行有助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的发展战略;
(b)推广研究及其他特别训练方案尤其是在第三部类。由于这个部门是城乡地区女性劳动力的主体,因此,推广这种方案也可改善和(或)提高妇女的职业和社会经济地位;
(c)加强资料和数据收集系统,以期对有关妇女情况和工作的数据进行更好的分析,包括尤其是改善国家、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对本行动纲领执行进度的审查工作;向各国政府提供关于妇女方案的更有效咨询服务的基础。
(d)加强活动以促进本国适当的社会基本设施,使妇女和男子可在家庭和社会发挥双重作用;
(e)在国家、分区和区域各级进行“妇女熟练技能人力”的清查工作,使受过训练的妇女得到平等的机会,受聘从事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发展过程主要领域的工作。

机构安排
287.应采取措施:
(a)征聘妇女担任负有高层决策和责任的职位,以此加强各区域委员会的办事处。这种职位不仅包括从预算外资源拨款设立的职位,而且包括在经常预算下拨款设立的负责执行妇女十年后半期各项方案的方案专员职位。各区域委员会应设立高级职位来协调和执行专门关系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方案;
(b)加强各区域研究和训练中心。
注:
〔1〕见《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的报告,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至七月二日,墨西哥城》联合国出版物编号E.76.Ⅳ.1,E/CONF.66/34号文件。
〔2〕在一个国家集团,这叫做男人至上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