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妇女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的处境(1980)
发表部门:联合国 发表时间:19800730
12.全世界妇女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的处境

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世界会议,
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1]
认识到难民和失所的人的问题影响到世界各大洲,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特别负担,
意识到大多数地区的难民中,妇女和儿童占大半,
考虑到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所遭遇的身份和地位的变化比男性难民来得巨大,
回顾妇女难民的特别需要,特别是孕妇和哺乳的妇女、子女幼小的妇女和身为家长户长的妇女的特别需要,
对目前对难民和失所的人提供的援助没有充分考虑到难民妇女和儿童的特别需要深表关切,
认识到离散或死亡对难民家庭特别是对难民妇女和儿童的影响,
对难民妇女和少女遭受强暴凌辱的报道感到震惊,
回顾《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和《一九六七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3]的各项原则,并注意到有必要将这些原则适用于任何地点落难的难民,不因性别、种族和年龄、宗教或原籍国而加以歧视,
1.促请所有国家承认它们义务分担援助难民的责任,不论是作为第一避难国,或提供永久重新定居机会或财政援助;
2.强烈促请所有国家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保证他能充分履行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职责,并且强烈要求各国收容难民使他们享有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福利和权利;
3.强烈要求各国政府把凌辱难民妇女和儿童的人交付制裁,并采取一切可能步骤防止这种行为;
4.促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制订满足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她们在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的需要——所需的各项方案;
5.建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组织合作,制订特殊的保健和营养方案,特别是为孕妇和哺乳的妇女制订这种方案;
6.要求向男女难民提供在自愿的和国家可以接受的基础上的计划生育资料与方法;
7.促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收容国政府合作,鼓励妇女参与难民人道主义援助方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在第一避难国散发食品和其他供应品的工作,以及拟订和管理第一避难国和定居国境内的职业训练和民政部介绍方案的工作;
8.促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及有关国家合作,制订并实施重新定居和家庭团聚方案,包括帮助失散儿童与家人团聚的特别方案;
9.要求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新闻活动中要优先注意满足全世界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和难民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
10.建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增加各级工作人员中女性工作人员的人数,并设置一个高层职位,负责协调妇女方案。办事处除了确保难民方案符合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和难民妇女和儿童的需要以外,还应协调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并进行有关妇女难民的个案研究。

注:
〔1〕A/CONF.94/24。
〔2〕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1545号,第150页。
〔3〕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第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