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建议书
发表部门:国际劳工组织第165号建议书 发表时间:19810623
关于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
注意到《费城宣言》确定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一切人,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均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为促进女工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于1975年通过的《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和行动计划决议案的规定;
注意到旨在保证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即《1951年的同酬公约》和《建议书》、《1958年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1975年的人类资源发展建议书》第八部分的规定;
回想起《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没有明确包括基于家庭负担的区分,并考虑到在这一方面增补若干准则实属必要;
注意到《1965年就业(有家庭负担的妇女)建议书》的条款,并考虑到自此建议书通过以来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注意到联合国及其他专门机构也通过了若干个有关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文件,特别是回想起1979年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第14节,其大意为各缔约国“意识到为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改变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诚属必要”;
认识到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问题是涉及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的一个比较广泛的问题,其各个方面均应在国家政策中予以考虑;
认识到促成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工人之间的切实有效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必要性;
考虑到一切工人所面临的问题在有家庭负担的工人那儿显得尤为严重,并且认识到有必要通过满足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特殊需要的措施和旨在改善一般工人的状况的措施,来改善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状况;
决定对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问题——会议时第5项议程一一通过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
于1981年6月23日通过以下建议,该建议书在引用时可称为《1981年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公约》:
一、定义、范围和实施办法
1.(1)本建议书适用于有与未独立子女有关的负担的男女工人,此种负担限制了他们准备、进行、参加或提高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2)本建议书的规定也适用于有其他显然需要照料和养活的直系家庭成员负担的男女工人,此种负担限制了他们准备、进行、参加或提高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3)为本建议书的目的,“未独立的子女”和“其他显然需要照料和养活的直系家庭成员”两个词系指在每一国家中按照本建议书第3节的办法之一加以规定的人。
(4)由本节第(1)、(2)小节所包括的工人即是下文所谓的“有家庭负担的工人”。
2.本建议书适用于一切部门的经济活动和一切类型的工人。
3.本建议书的规定可通过法律或法规、共同协定、工作条例、仲裁的裁决、法院的判决或这些办法的结合;或以任何其他经考虑本国条件符合本国惯例的适当方式予以实施。
4.考虑到各国的情况,必要时,本建议书的规定可以逐步予以实施,但无论如何应使来取的措施适用于第1节第(1)小节所包括的一切工人。
5.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有权以符合本国条件和惯例的方式参与制定和实施旨在使本建议书规定生效的各种措施。
二、国家政策
6.为了促成男女工人的切实有效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每一成员国均应以此作为其国家政策的目标,即使就业或希望就业的有家庭负担的人能够行使其就业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不使其就业与家庭负担发生抵触。
7.为了在各国政策范围内促进男女工人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应采取并实施若干措施,以防止基于婚姻地位或家庭负担的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8、(1)为了上述第6节和第7节的目的,“歧视”一词系指由《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条和第5条定义的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2)在过渡时期,为了实现男女工人之间切实有效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9.为了促成男女工人之间切实有效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应采取一切符合国家条件和可能的措施,以便——
(A)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行使其享受职业培训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B)考虑他们在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
(C)发展或促进保育、家庭和其他社会服务业(包括国营的和私营的),以满足他们的需要。
10.各国的主管当局和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信息和教育,以促成公众对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及有家庭负担工人的问题的广泛理解,以及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舆论气氛。
11.各国的主管当局和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
(A)从事或促进对有家庭负担工人就业的各个方面的必要研究,以便提供客观的认识作为合理的政策和措施的依据;
(B)促进这一方面的教育,以鼓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负担,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能够更好地协调他们的工作和家庭负担,
三、培训与就业
12.应采取一切适合各国情况和可能的措施,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能够成为并继续是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能够在因家庭负担而缺勤之后重新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
13.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惯例,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能够享受职业培训的便利,如果可能的话,还应给他们安排带薪金的教育假期,以利用这些便利。
14.在所有工人均享有的现有服务框架内,或者无这种服务的话,应按照适合各国条件的方法,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享有必要的服务,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就业或者重新获得就业;这些服务应包括对工人免费的职业培训、咨询、信息和安置服务,此等服务应当由受过适当训练的职员调配并能够充分满足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特殊需要。
15.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在职业准备、获得职业、职业范围内的晋升及职业保障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工人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16.婚姻地位、家庭状况或家庭负担本身不应构成不予就业或解雇的正当理由。
四、就业条件
17.应采取符合各国情况和可能以及其他工人合法利益的一切措施,保证就业条件能够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协调其就业与家庭负担之间的关系。
18.应考虑本国和不同部门活动的发展阶段和特殊需求,对改善工作条件和工活性质的一般措施,包括旨在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A)逐步缩小日工作时间和额外工作时间及
(B)更灵活地会安排工作时间表、休息期和假期,应给以特别重视。
19.适当和可行时,在安排轮班工作和分派夜班工作方面,应考虑到工人的特殊需求,包括由家庭负担派生出来的特殊需求。
20.在将工人从一个地方调动到另一地方时,应考虑到其家庭负担和各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如配偶职业的安置和子女受教有的可能性等,
21.(1)为了保护零工、临时工和家务工(他们多半是有家庭负担的)、对从事诸如此类职业的条件应给以适当的管理和监督。
(2)零工和临时工的就业条件,包括社会保险金,应尽可能分别与全日工和长期工的就业条件平等,在适当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应根据比例加以考虑。
(3)当有空位存在时以及决定分派零工的情况已不再存在时,打零工的工人有获得或回到全日工的选择自由。
22.(1)在紧接着产假的一段时期内,父母双方有一方可以获得休假(父母假),而不致被取消职业及由受保障职业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2)本节靠(1)小节所说的紧接产假的该段时期的长短以及休假的持续时间和条件,应由各国参照本建议第3节中的办法之一予以决定。
(3)本节第(1)小节所说的休假可以逐渐予以采用。
23.(l)有与未独立子女有关的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均可以在子女生病时获得准假。
(2)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在其另一需要照料和养活的直系家庭成员生病时,可以获得准假。
(3)本节第(1)小节和第(2)小节中所说的休假的持续时间和条件,应由各国参照本建议书第3节的办法之一予以决定。
五、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
24.为了帮助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协调其职业与家庭负担,确定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育及家庭服务及便利的范围和特点,主管当局应与有关的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特别是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在收集信息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必需和合适的措施——
(A)收集和公布有关就业或正在寻找职业的有家庭负担工人数目以及其子女和其他需照料的受赡养者的数目和年龄方面的适当的统计材料;
(B)通过对本地社区进行比较专门的系统考察,弄清他们对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的需要和偏好。
25.主管当局应与有关的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合作,来取适当步骤保证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适合上述需要和偏好;为此目的,它们尤其应考虑本国和本地的情况和可能——
(A)尤其在地方社区中,鼓励和促进确立系统发展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的规划;
(B)亲自组织或鼓励和促进提供适当的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按照灵活的方针使其得到发展,或免费或根据工人的支付能力适当收费,以满足不同年龄的子女、其他需要照料的受赡养者和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需要。
26、(1)一切类型的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均应遵守主管当局制订和管理的各项准则。
(2)此类准则尤其要规定所提供的服务和便利的设备、卫生和技术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人数和条件。
(3)主管当局应对保育及家庭服务和便利行业所必需的全体工作人员提供或帮助保证提供不同层次的适当培训。
六、社会保障
27.必要时,应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能够享用社会保障津贴、税收豁免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适当措施。
28.在第22和23节所说的休假期间,有关工人可按照各国条件和惯例并依据本建议书第3节的办法之一享受社会保障的照顾。
29、工人不应因其配偶的职业活动以及对来源于此种职业活动的利益的享受而被排斥于社会保障金之外。
30、(1)在按照拒绝所予工作可能导致失业救济的丧失或停止这一意义确定所给予的工作是否合适时,工人的家庭负担应作为一个因素考虑进去。
(2)尤其是当给予的工作涉及调动到另一地方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应包括其配偶职业的安置和子女受教有的可能性。
31.在实施本建议书第27节至30节时,国民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可以考虑本国所能利用的财力和社会保障的安排。
七、帮助承担家庭负担
32.各国的主管当局和机关应促进各种能减轻由工人的家庭负担产生困难的各种社会的和私人的行动。
33、应采取一切符合各国情况和可能的措施发展受到适当管理和监督的家务女佣和家庭保育服务,此类服务能够在必要时给有家庭负担的工人提供按工人支付能力合理收费的适当服务。
34.既然许多旨在改善一般工人条件的措施对有家庭负担工人的条件可能具有有利的影响,故此,每一国家的主管当局和机构应促进能够在社区中提供服务的公共行动和私人行动,如适应工人需要的公共运输、工人住宅中的水和能源的供应以及配有节省劳力的器具的住房等。
八、现有各建议的效力
35、本建议书废止1965年的《职业(有家庭负担的妇女)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