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续2)(1995)
发表部门:联合国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发表时间:19950312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

第四章
社会融合

行动基础和目标
66.社会融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包容的社会必须建立在以下基础:尊重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文化与宗教差异、脆弱及处境不利群体的社会正义和特殊需要、民主参与和法治。多数社会由于其多元性质,有时会产生不同群体无法实现和维持和谐与合作并平等取得社会一切资源的困难。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承认每个个人的权利并非永远都有完全的保证。联合国自创立以来,在追求人道、稳定、安全、容忍与正义的社会方面,充其量只能说是好坏参半。
67.然而,以下各方面确已显示进展:持续进行的非殖民化过程;消除种族隔离;民主的普及扩大;更普遍地承认必须尊重人的尊严、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及文化差异;不能接受歧视;日益认识到世界土著人民的独特关怀;关于社会全体成员集体责任的扩大的观念;扩大的经济及教育机会和通讯的全球化;社会流动、选择与自治行动的更大的可能性。
68.尽管取得了上述的进展,仍有以下的不利发展:社会两极化和分裂,国内与国际收入与财富的差距和不平日渐扩大;城市发展失控和环境恶化引起的问题;人民、家庭、社会群体、社区和甚至整个国家的边缘化;因社会变革、经济转型,迁徙和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地区内人民的大量流离失所对个人、家庭、社区与体制造成的压力。
69.此外,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暴力,特别是对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暴力,对每个地方的个人、家庭与社区安全均形成日益增加的威胁。社会全面解体是当代人最切身的体会。有组织的犯罪、非法贩毒、非法军火贸易、贩卖妇女与儿童、种族和宗教冲突、内战、恐怖主义、形形色色的激进暴力、仇外心理和政治动机的残杀甚至种族灭绝,已对各国社会和全球社会秩序构成了根本威胁。这些都是个别国家的政府非采取行动不可的迫切理由,也是各国斟酌在确认、保障和珍惜多样性的情况下,为培养社会凝聚力非集体采取行动不可的迫切理由。
70.因此迫切需要:
·人民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使用透明、负责而响应大家需要的公共机构;
·人人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
·民间社会在制订、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社会运作和福祉的决定方面的加强的参与和过问;
·公开提供客观的数据,使人人能作出了解情况的决定;
·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正与进步;
·倡导不歧视和容忍,并相互尊重和珍惜多样性;
·机会公平与均等和社会流动;
·两性平等和公平,赋予妇女权力;
·为创造人人能参与的社会而消除有形的和社会的障碍,特别强调要采取措施以满足和争取那些在充分参与社会方面有障碍的人的需要与利益;
·特别注意享受可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以及作为发展要素之一的健康权利;
·在人权教育的范围内,促进照顾彼此福祉的原则,发扬相互支持的精神;
·在承认正当国防需要的同时,应认识到并处理武装冲突对社会的危险以及过度军事开支、军火贸易、尤其是特别具伤害性或滥杀效果的武器贸易以及武器生产和购置方面投资过度的消极影响。同样,应认识到并处理需要打击非法贩运军火、暴力、犯罪和打击生产、吸食和贩运非法毒品以及贩卖妇女和儿童;
·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并充分执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6〕

行动
A. 关心人民的政府和对社会的充分参与
71.各国政府应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发展权,同时铭记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加强的关系,并应通过下列途径使政府机构更为关注人民的需要:
(a)确保根据精确的数据并在受影响者参与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同时根据各国的宪法框架不断审查各级政府的责任以及组织和提供服务的行政安排;
(b)在各国宪法框架范围内不断审查国家、省、市和地方各级在为促进地方维持和增进社区凝聚力的行动而增加收入和分配资源方面的能力;
(c)简化行政规章,传播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和关于集体利益的倡议的信息,便利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
(d)开辟公民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渠道并促进彼此之间充分信任,制定全体人民、特别是无法通过交流渠道和机构申冤的人可以利用并负担得起的申诉程序;
(e)鼓励作出有关研究,以评估全球和技术变化对社会融合的影响,鼓励评价为全面实现社会融合而执行的政策和方案;并鼓励国内和国际交流,鼓励宣传新模式和成功的做法;
(f)所有政府官员均应诚实、公正和公平地向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责任;
(g)使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应有服务,并特别注意确保向所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
(h)加强民众的政治参与并促进地方和国家的政治集团的透明度和责任;
(i)鼓励批准和执行旨在消除阻碍各项人权的充分享受的障碍的国际人权文书,并尽可能不要对这些文书提出保留。
72.为鼓励最充分地参与社会,需做到:
(a)提高和增加所有人特别是易受打击者和处境不利者在各国宪法框架内,建立并维持代表其利益的组织的能力和机会;
(b)使民间社会机构,尤其是代表易受打击和处境不利群体的机构能够参与制订(在协商基础上)、执行和评估社会发展政策;
(c)使社区组织更大程度地参与制订和执行当地项目,尤其是在教育、保健、资源管理和社会保护方面;
(d)确保有一个法律框架和一个支助性结构,以鼓励成立社区组织和个人自愿结社,并鼓励其作出建设性贡献;
(e)鼓励所有社会成员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充分参与社会,并认识到仅靠政府不能满足社会的全部需要;
(f)建立一个考虑到现有经济资源和鼓励康复和积极参与社会的全面和灵活的社会安全网络;
(g)促进处于不利和边缘地位的人有机会获得教育和信息并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
(h)通过体育和文化活动促进机会平等和社会融合。

B. 不歧视、容忍和相互尊重和珍视多样性
73.为了在国家和国际两级消除歧视、促进容忍和相互尊重和珍视多样性,需要:
(a)酌情颁布并执行有关法律和条例,以便对付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各种形式的宗教不容忍、仇外以及社会各界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b)鼓励批准、并尽量避免提出保留意见和执行各项国际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7〕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8〕
(c)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的范围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就业、教育、生产资源和公职等方面长期存在的法律和社会障碍,帮助妇女认识并实现其权利,确保消除家庭内部对女童的歧视,尤其是在保健、营养和教育方面;
(d)通过改变态度、政策和做法,确保男女平等和公正,鼓励妇女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并在这些方面赋予其权力,在各级决策过程中促进性别平衡;
(e)审查延续歧视习俗的立法、公共规范和做法,以便对其进行改革;
(f)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会各群体宣传人民的权利和处理申诉,纠正错误可采用的手段;
(g)加强或设立有关机制,以监测和解决有关歧视性作法的争端和冲突,制定地方和国家等级的仲裁与和解程序;
(h)通过国家机构和教育系统,树立榜样,提倡和保护尊重言论自由、民主、政治多元化、传统多样性、文化和价值、宗教容忍以及作为立国依据的原则和民族传统;
(i)承认应尊重和保护世界上人们所讲的和所用的语言;
(j)承认所有人民务必生活在合作与和谐之中,确保各国的传统和文化遗产得到充分保护;
(k)鼓励独立的传播媒体,促进人们了解和认识社会融和的所有方面,充分尊重新闻和言论自由。

C.机会平等和社会正义
74.各国政府应通过下列途径促进机会平等和社会正义:
(a)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从社会和男女平等以及公正合理的观点定期审查公共政策,包括保健和教育政策,并提高其对机会均等的积极贡献;
(c)扩大和改进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目的在于确保普遍性;
(d)提供公共部门均等就业机会并为私营部门雇主这样做提供指导、资料和酌情提供奖励;
(e)鼓励自由成立合作社、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互助团体、娱乐/体育协会和侧重加强社会融合的类似机构,特别注意协助家庭发挥支助、教育、社会化和培养作用的政策;
(f)确保结构调整方案的设计能够尽量减少其对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的群体和社区的有害影响,同时确保其产生积极影响,其方式是防止其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边缘化,并制定措施确保这些群体和社区能够获得和支配经济资源以及经济和社会活动。应采取行动消除不平等和经济悬殊现象;
(g)促进全面提供预防性和治疗性的保健服务,改进生活素质,特别是向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群体,其中尤其是向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
(h)扩充基本教育,制定特别措施,向住在人口稀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和青年以及游牧、畜牧、移徙或土著人民的子女、街头儿童、做工或照顾弟妹、残疾或年迈父母的儿童与青年以及残疾儿童与青年提供上学机会;与土著人民合作建立解决其文化特殊需求的教育制度;
(i)确保在扩充基本教育的同时,教育素质能够得到改善,妥为注意能力不同的儿童、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以及学校课程与职业需要之间的密切联系;
(j)按成绩定期评价学校制度并且传播关于不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的研究结果;
(k)确保人人能够在其一生中随时获得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活动,使他们得以为充分参与社会的目标作出贡献并从中获益;通过公共机构、民间社会机构和私营部门,利用一切形式的教育,包括诸如电视教学和函授课程等非正规和实验性的教育方法为幼时失学者、即将离开学校而就业的过渡时期的青年以及愿意在一生中随时继续接受教育和提高技能的人提供教育机会;
(l)为女孩提供各级教育包括非传统式训练和职业训练的平等机会,确保制定诸如征聘女性教师、采用灵活的时间安排、照顾受扶养人和弟妹以及提供适当设备方面的措施,以解决各种阻挠她们获得教育的文化障碍和实际障碍。

D.解决特殊的社会需要
75.政府解决社会群体的特殊需要的方法应包括:
(a)确定具体办法以鼓励机关和服务机构做出调整,照顾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群体的需要;
(b)确认和促进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的群体的能力、才能和经验,确定办法以防止孤立和疏离感,使他们能够对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c)对于受到语言障碍不利影响的人,通过教育、语言训练和技术援助等措施确保其取得工作和社会服务;
(d)酌情通过法律、奖励和其他方法,支助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群体的组织,以便它们能促进有关群体的利益,并参与指引整个社会的地方、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
(e)改进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者向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求职及争取其他具有公共权威或有影响力的职位的机会;
(f)采取措施,使复员的人和因内战、灾难而流离失所的人能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
(g)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并赋予他们权力作出这样的选择:在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同时能够保留其文化特色,并使他们的文化价值观、语文、传统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形式都获得充分的尊重;
(h)落实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酌情批准和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条款;
(i)鼓励青年参与影响他们的讨论和决定,并参与设计、执行和评价政策及方案;提供有关的创新教育方案,以确保青年获得必要技能,能够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能自立生活;制定法律及措施,切实保护青年,以免他们身心受到伤害,或受到经济剥削;
(j)采取具体措施,培养青年人特别是失学青年及街头儿童成为负责任的成人;
(k)推广《联合国残疾人士机会平等化标准规则》〔20〕并制订执行这些规则的战略。各国政府应与残疾人士组织及私营部门合作,致力于机会平等化,使残疾人士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为作出贡献,并从中得益。有关残疾人士的政策应著重他们的能力,而非他们失去的能力,并应确保他们作为公民的尊严;
(l)在《联合国老年人原则》〔21〕和《在2001年之前达到的老龄问题全球指标》〔22〕的范围内审查或制订战略,以执行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23〕,让老年人能对社会作出最大贡献并在社区内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m)帮助执行《青年领域的进一步规划和适当后续行动的指导方针》,〔24〕以期帮助青年融入社会;
(n)采取措施,使少数民族人士能够充分参与自己的社会发展,并作出贡献。

E.解决难民、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有证件和无证件移徙者的特殊社会需要
76.为了解决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寻求庇护者的特殊需要:
(a)敦促各国政府采取以下适当措施: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流动的根本原因,特别是解决冲突的措施;促进和平与和解;尊重人权,包括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尊重各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各国政府和所有其他实体应尊重和维护人民安居的权利,不采取迫使人民逃亡的政策或做法;
(b)敦促各国政府代表难民并酌情代表流离失所者,加强对国际保护和援助活动的支助并促进寻求持久办法来解除他们的困境。为此,应鼓励各国政府加强区域和国际两级的机制,从而促进在保护和援助难民需要方面适当地分担责任。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难民提供人身保护——尤其是对难民妇女和难民儿童——特别保护他们不遭受剥削、虐待和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c)应向避难国提供足够的国际支助,以满足难民的基本需要,并协助寻找持久解决办法。应协助难民实现自力更生。应让难民,尤其是难民妇女参与援助难民活动的规划及其实施。在规划和实施援助难民活动时,应特别注意难民妇女和儿童、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应向难民提供适当的食宿、教育、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保健服务和其他必要的社会服务。难民们则应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d)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行动者应创造全面条件,以便让难民安全、体面地自愿遣返,并让国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地返回其家园,并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
(e)敦促各国政府遵守关于难民问题的国际法。请尚未加入关于难民问题的国际文书的国家考虑加入这些文书——尤其是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5〕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议定书》〔26〕。进一步敦促各国政府尊重“不驱回原则”(即不强迫人民返回其生命或自由因种族、宗教、民族、身为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地方)。各国政府应确保其领土内寻求庇护者可以要求公平的听询,应便利加快处理庇护请求,并保证确定难民地位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对妇女的特殊境遇持敏感态度;
(f)各国政府和有关行动者应尊重人民在其他国家寻求庇护免受迫害的权利。
77.促进公平对待有证件移徙者尤其是移徙有证件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a)政府应确保有证件移徙者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包括充分尊重其人权、得到东道国法律的保护、适当享有经济机会和社会服务;不受种族主义、种族中心主义和仇外心理的侵犯;不受暴力和剥削。提供语文培训,认识到掌握语文对有证件移徙者,包括那些就资源允许条件下,未必能进入劳务市场的人有效地融入社会的重要性。早日融入社会是让有证件的移民为目的国的发展贡献其技能、知识和潜力的关键,需要有证件移徙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前者需要了解和尊重东道国的价值观、法律、传统和原则,而东道国则应尊重有证件移徙者的宗教、文化和传统;
(b)敦促各接收国政府酌情考虑让有长期居住权利的有证件移徙者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和承担责任,并为其入籍提供便利。应作出特别努力促进长期移徙者子女融入社会,为他们提供与本国国民子女一样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允许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并为那些在接收国成长的子女入籍提供便利。按照《儿童权利公约》〔27〕第10条和所有普遍确认的有关人权文书,所有国家政府,尤其是接收国政府,必须承认家庭团聚至关重要,并促进将这项规定纳入其国家法律,以确保有证件移徙者的家庭团聚。接收国政府必须确保移徙者及其家属受到保护,优先重视同宗教不容异己现象、种族主义、种族中心主义、仇外心理和性别歧视作斗争以及在这方面唤起的必要的公众敏感的方案和战略;
(c)各国政府和有关行动者应鼓励在国际上交流关于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资料,以通过扩大承认外国学历和资历,促进有证件移徙者的生产性就业;
(d)各国政府应酌情通过各项教育方案,包括在学校里进行解决争端和预防冲突变通方法方面的培训,鼓励种族和睦和不同文化间的理解。
78.为了解决与无证件移徙者有关的问题和人的基本需求:
(a)敦促各国政府进行合作,减少无证件移徙的原因,保护无证件移徙者的基本人权,防止他们受剥削,根据国家法律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申诉途径,惩罚组织贩运人口的罪犯;
(b)目的地国、过境国和原籍国应酌情进行合作,管理移民流动,防止无证件移徙,并酌情协助移徙者返回且重新融入本国社区;
(c)敦促各国政府进行合作,减轻无证件移徙对接收国造成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d)敦促各国推动有效措施,保护所有无证件移徙者及其家属,以免受到种族主义、种族中心主义和仇外心理的伤害。

F.暴力、犯罪、非法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
79.处理暴力、犯罪、药物滥用和生产、吸食和贩运非法毒品及吸毒者康复等问题必需:
(a)制订和执行具体政策以及公共保健和社会服务方案,以防止并消除社会上所有暴力形式,特别是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保护暴力受害者,并特别关注对妇女、儿童、老人和残废人的暴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尤应在国家一级落实执行。还应尊重《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规定;
(b)采取全面措施,消除所有剥削、虐待、骚扰和使用暴力伤害妇女的所有形式,特别是家庭暴力和强奸;尤其应注意有害的传统或习俗造成的暴力,以及所有形式的极端行为,这意味着采取预防行动并使受害者康复;
(c)为防止儿童和青少年犯罪,参与暴力,吸毒贩毒,应执行各种方案,引导其精力和创造力用于改善自身及其社区;
(d)改进和平解决冲突的机制,使冲突后的社会重新融合,其中包括冲突各方达成和解和建立信任,在各个教育层面教导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重建毁坏了的社会体制,使流离失所者和残疾人重新融入社会,重建法治和尊重所有人权;
(e)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为罪犯特别是年轻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区提供足够经费;其中包括在拘留期间与家人保持联系,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和生产性就业;
(f)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制订战略、政策、立法和其他措施,扫除国内和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暴力和恐怖活动;
(g)制订有效而无害环境的国家战略,防止或大量减少用于非法毒品贸易的作物的种植和加工,尤其重视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发展方案的支助,创造能替代毒品生产的可行经济手段,并促使从事毒品生产的社会集团充分融入社会;
(h)通过国家和国际上协调的措施,打击毒品和药物的滥用和贩运、腐败和有关犯罪活动,加强多部门综合方案,防止和减少使用毒品的需求,以建立一个无非法毒品的社会。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各机构合作,应促进预防吸毒的活动,事先教育青少年,教育并让戒毒和戒酒者恢复正常生活,尤其是青少年,以使其参加生产性就业,获得独立、尊严和责任感,争取过戒除毒品、不再犯罪的有益生活;
(i)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揭发贩毒的洗钱网络,起诉其头目,断绝犯罪活动得到的财产;
(j)支持全面禁毒战略,加强控制前体化学品、火器、弹药和爆炸物,以防止其落入贩毒者和恐怖分子手中;
(k)通过国家和国际上协调的措施打击贩卖妇女与儿童的活动,同时成立或加强受害妇女与儿童的康复机构。

G.社会融合与家庭职责
80.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本身就应得到加强。家庭有权得到全面保护和支持。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和社会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家庭。缔婚必须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夫妻应是平等的伙伴。
81.帮助家庭在促进社会融合方面发挥支持、教育和哺育作用应:
(a)具备起鼓励作用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其设计要做到能满足家庭及其每一成员的需要,特别是处境最不利和易受伤害的成员的需要,特别注意对儿童的照料;
(b)确保家庭成员能理解和履行社会职责;
(c)促进家庭和社会内部的互敬、容忍和合作;
(d)在家庭内部促进妇女和男子的平等的伙伴关系。

第五章
执行和后续行动

82.只有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重申投资于人民及其福祉的坚实政治意愿,才能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社会发展和首脑会议的《行动纲领》的执行主要是各国政府的责任,尽管其充分执行也需要国际合作和援助。在各级执行《行动纲领》时,关键而基本的要求是:
·增进并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支持民主体制,并赋予妇女权力;
·把针对具体问题分别制订的目标、方案和审查机制结合起来;
·包括国家、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其中的志愿组织、《21世纪议程》中确定的其他主要团体、传播媒介、家庭和个人在内的伙伴关系;
·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及为实现首脑会议的目标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赋予人民以权力,为之提供协助,使其充分参与确立目标、拟订方案、执行活动和评价绩效的工作;
·努力调集新的和额外的财政资源这些资源既要适足又要可预测,调集时做到资源尽可能齐备,利用现有供资来源和机制,尤其是多边、双边和私营来源,包括以优惠或赠款方式;
·团结一致,扩展伙伴关系的概念和个人、社区及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和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

行动
A. 国家战略、评价和审查
83.按照国家特性,采取综合办法,促进在国家一级执行《行动纲领》,为此必须:
(a)分析和审查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和部门政策及其对贫穷、就业、社会融合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b)加强国家和国际行动者一切努力的协调,提高公共管理机构的效率和业务能力,并促进资源利用的效用与透明度,同时考虑到《21世纪议程》的建议和后续行动,以此改进政府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方案;
(c)评估贫穷、失业和社会紧张状况与社会排斥的程度、分布和特点,采取旨在消灭贫穷、增加生产性就业和加强社会融合的措施;
(d)在1996年之前拟订或加强执行首脑会议成果的跨部门综合战略和国家社会发展战略,其中包括政府行动,国家与其他政府、国际组织、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合作采取的行动,以及与民间社会各种行动者、私营部门和合作组织以伙伴关系和合作方式采取的行动。这些战略应规定各行动者的具体责任,并有议定的优先事项和时限;
(e)超越传统的部门界限,使社会发展目标融入国家的发展计划、政策和预算,具有透明度和责任交代,并由直接受影响的群体参加拟订和执行;
(f)为在每个国家范围内总体上减少贫穷、消灭绝对贫穷、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和加强社会融合确定限期实现的目标和指标;
(g)促进和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以进行政府各部间协调、部门间协作、资源协调分配以及从国家首都至地方各区的纵向结合;
(h)制订社会发展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并尽可能按性别分门别类,以评估贫穷、就业、社会融合及其他社会因素,监测社会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寻求途径改善政策和方案的效果并提出新方案;
(i)加强执行和监测机制,包括作出安排让民间社会参与决策与执行,并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j)定期评估各国执行首脑会议成果方面取得的进展,也许可以采取国家定期报告的形式,概述成绩、问题和障碍。这种报告可以在适当的综合报告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审议,并考虑到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的不同报告程序;
84.为拟订国家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国际支助,双边和多边机构必须采取行动以便:
(a)协助各国加强或重建其拟订、协调、执行和监测社会发展综合战略的能力;
(b)协调各机构按照其他国际行动计划为类似规划过程提供的援助;
(c)制订收集和传播社会发展统计数字和指标的更好的概念和方案,以便利审查和政策分析,并应各国的请求,向其提供专门知识、咨询意见和支助。

B. 民间社会的参与
85.《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教育、保健、贫穷、社会融合、人权、改善生活素质、救济和重建等方面的社区组织和非营利非政府组织,使它们能够建设性地参与政策的决定和执行。这就必须:
(a)鼓励和支持这一类组织的设立和发展,特别是在处境不利和脆弱的民众中;
(b)制订立法和管理结构;体制安排和协商机构,使得这些组织参与社会发展战略和方案的拟订、执行和评价;
(c)在关键领域,例如参与规划、方案制订、执行和评价、经济和财政分析、贷款管理、研究、新闻和宣传等领域支持这些组织的加强能力方案;
(d)通过小笔赠款方案以及技术和其他行政支助等办法向社区一级进行和管理的活动提供资源;
(e)加强这些组织之间的联结以及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交换。
86.通过下列办法加强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向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a)制订促进政府和民间社会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伙伴关系与合作的进行规划和决策的程序;
(b)鼓励商业进行投资和采取其它政策,包括进行有助于社会发展的非商业活动,特别是在创造工作机会、工作场所的社会支助服务、取得生产资源和建立基础设施方面;
(c)鼓励和让工会参与社会发展方案的规划和执行,特别是在公平条件下创造工作机会、提供训练、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建立一个促进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等方面;
(d)协助并鼓励农民代表组织和合作社,以便它们参与制订和执行可持续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和方案;
(e)鼓励并协助发展合作社,包括生活在贫穷中或属于易受伤害群体的民众的合作社;
(f)支持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向社会发展方案作出贡献,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并促进独立、公正、公平、客观地监测社会进展的机制,特别是通过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料和构想;
(g)鼓励教育机构、传播媒介和其他公共新闻和意见来源特别重视社会发展的挑战,并促进在整个社区就社会政策进行广泛和材料翔实的讨论。

C. 调集财政资源
87.《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的执行可能需要公共和私营部门大量新的额外资源。增加用于社会发展的公有资源必须在国家一级:
(a)按照国家优先次序和政策执行宏观和微观经济政策以期鼓励公共开支所需的更多国内储蓄和投资办法是顾及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逐步、公平和经济上有效的征税和削减无利于贫穷人民的津贴;
(b)在符合国家安全需要的情况下酌情减少过度的军事开支以及武器生产和购置方面的投资,以便增加用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资源;
(c)在调拨公共开支时对社会发展给予高度优先,并保护有关方案得到预期经费;
(d)确保负责拟订和执行有关方案的行政阶层得到社会发展资源;
(e)提高公共资源的有效和透明利用,减少浪费和打击贪污,把注意力集中于最迫切的社会领域上;
(f)为社会方案开拓新的公私资金来源,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以便利民间社会为社会发展调集资源,其中包括捐款和个别志愿捐款。
88.在发展中国家执行《宣言和行动纲领》,特别是在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将需要更多的财政资源和更有效的发展合作与援助。这就需要:
(a)把首脑会议的承诺变成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方案的财政支援;
(b)致力于尽快实现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总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商定指标,并增加分配给社会发展方案的资金的份额,使其与达到本《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定目的和目标所需要进行的活动的范围和水平相称;
(c)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伙伴国之间议定相互承诺,平均而言,分别将官方发展援助的20%和国家预算的20%分配给基本社会方案;
(d)官方发展援助更优先处理消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亚洲及太平洋低收入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贫穷问题;
(e)以赠款或软贷款等形式向复兴和发展社会基础结构等社会部门活动提供援助;
(f)执行国际社会针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和易受伤害性所作的承诺,特别是按照《巴巴多斯宣言》,〔3〕在《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有关条款的基础上为社会发展方案提供有效执行手段,包括充分、可预计的新的额外资源;
(g)在内陆发展中国家落实首脑会议的成果的工作中向它们提供国际支持和援助,考虑到这些国家面临的特殊挑战和问题;
(h)尽可能优先利用有能力的国家专家,或必要时利用分区域、区域或其他发展中国家有能力的专家,进行项目和方案的设计、编制和执行,和建立地方上没有的专门知识;
(i)探讨以何种方式方法来加强支助和扩大建立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伙伴关系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加强合作的基础上的南南合作;
(j)以尽量减少间接费用的方式实现项目和方案的最高效率;
(k)制订经济政策来促进和动员国内储蓄,吸引外来资源进行生产性投资并寻求新的公私资金来源用于社会方案,同时确保其有效利用;
(l)监测贸易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在满足基本人生需要方面所作进展的影响,特别注意扩大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机会的新行动;
(m)鼓励直接合作来促进联合企业,包括社会方案和基本建设部门;
(n)鼓励受援国政府加强其在社会发展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国家协调机制,确保有效利用国际援助,使捐助者更易于获取关于增加用于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源的承诺;
(o)请多边和双边捐助者进行磋商,以期协调其供资政策和规划程序,增进其捐款对于发展中国家实行社会发展方案各项目标的影响、辅助作用和费用效率。
89.《哥本哈根首脑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在转型期经济国家内的执行将需要持续的国际合作与援助。为此目的,有必要:
(a)估计首脑会议的承诺对转型期经济国家社会发展方案的财政影响;
(b)加强对执行宏观经济稳定化方案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以确保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c)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发展领域的改革;
(d)请多边和双边捐助者进行磋商,以期协调其供资政策和规划程序,增进其捐款对于转型期经济国家实行社会发展方案各项目标的影响。
90.需要大量削减债务,使得发展中国家能够执行《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七个主要工业化国家1994年7月在那不勒斯举行的会议和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4年10月的董事会议所取得的进展为基础,可通过下列途径取得进一步进展:
(a)请国际社会,包括国际金融机构,继续探讨执行另外的创新措施的途径,以大量减轻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债台高筑的低收入国家的债务负担,以便帮助它们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而不致于重新陷入新的债务危机;
(b)尽快采取措施大幅度削减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双边债务,并尽快探索管理和减轻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巨额债务和偿债负担的其他新途径,
(c)特别重视多边债务是其债务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中国家,以便持久解决这一日趋严重的问题;
(d)在不妨碍采取诸如减少债务和(或)取消债务之类的较持久解决办法的情况下,鼓励酌情以债务换社会发展,把取消债务或减少债务所取得的资源投资于社会发展方案中;
(e)调动国际开发协会债务削减资金的资源,以便协助有资格的发展中国家消减其商业债务;考虑其它办法以补充该资金;
(f)请债权国、私营银行和多边金融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考虑继续进行处理最不发达国家和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债务问题的行动和努力;酌情考虑向继续花费相当大代价偿债并履行其国际义务的负债等等的低收入国家提供新的财政支援;继续探索执行大幅度减轻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债台高筑的低收入国家债务负担的其他新的措施的途径,以帮助这些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久发展,而不致陷入新的债务危机。
91.为了确保结构调整方案涵盖社会发展目标,尤其是消灭贫穷、创造生产性就业和加强社会融合等目标,各国政府在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进行合作时应:
(a)保护基本社会方案和开支不受预算裁减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与社会中贫穷和易受伤害的群体有关的那些方案和开支;
(b)通过性别敏感的社会影响评价和其他有关方法,审查结构调整方案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拟订政策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和改善其有利影响;
(c)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使小企业、合作社和其它形式的微型企业发展它们创造收入和就业的能力。
92.国际金融机构应该作出贡献,调集资源以执行《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此,敦促有关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a)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区域和分区域开发银行和基金和所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应该进一步使得社会发展目标成为其政策、方案和业务的一部分,包括其贷款方案在适当情况下对社会部门的贷款给予较高优先;
(b)布雷顿森林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应该与有关国家共同努力,以改善政策方面的对话和拟订新措施,以确保结构调整方案促进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特别注意它们对贫穷人民和易受伤害群体的影响;
(c)联合国应该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多边发展机构合作,研究结构调整方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协助在进行调整的国家创造有助于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消除贫穷和社会发展的条件。
93.除了通过已确立的渠道增加资源的流动外,应该要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尤其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革新的筹资新办法并为此提出任何有益的建议。

D. 联合国系统的作用
94.必须根据《发展纲领》〔28〕制订国际合作框架,以便确保统一和全面地执行、贯彻并评价首脑会议的结果以及最近和计划举行的与社会发展有关的其他联合国会议的结果,特别是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世界人权会议、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在国际一级以及在国家一级,应该评价各项承诺、目标和指标在财政和组织方面所牵涉的问题,并制订优先事项和编制预算和工作方案。
95.关于在政府间一级审议社会发展问题,应特别审议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作用。为此:
(a)在有关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事项方面,大会作为最高政府间机构是主要的决策和评价机关。大会应在其议程中列入一项题为“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结果的执行情况”的项目,作为首脑会议的后续行动。在1996年,它应审查为执行首脑会议有关消灭贫穷的结果而采取的步骤的效果,作为与消灭贫穷国际年有关的活动的一部分;
(b)大会应在2000年举行特别会议,全面审查和评价首脑会议的结果的执行情况,并应研究进一步的行动和倡议;
(c)大会第五十届会议应当宣布在消灭贫困国际年(1996年)之后为联合国消灭贫穷第一个十年,以期进一步考虑关于消灭贫穷的主动行动;
(d)大会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以召开高级别代表会议,促进就关键的社会问题以及政策问题进行国际对话,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这些问题;
(e)大会应利用发展纲领工作组就执行会议结果的共同框架问题进行的初步工作;
(f)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对应于大会的作用和根据大会第45/264、46/235和48/162号决议,将监督全系统协调执行首脑会议的结果,并在这方面提出建议。它应研究一些方法,根据《联合国宪章》授权任务来加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作用和权力、结构、资源和程序,并促使专门机构同经社理事会建立更密切的工作关系,使得经社理事会能够审查在执行首脑会议的协定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提高经社理事会的效率。应邀请经社理事会在其1995年实质性会议上审查社会发展委员会的任务、议程和组成,包括审议加强该委员会的问题。考虑到需要同其他有关委员会协作和会议的后续行动。经社理事会还应利用那时就执行会议的结果的共同框架问题完成的初步工作(见以上第94和第95(e)段)。还应邀请经社理事会审查社会发展领域的报告制度,以便建立一项连贯的制度,从而能够向政府和国际行动者提出明确的政策建议;
(g)按照发展议程的讨论情况和1995年协调会议关于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执行联合国会议结果的共同构架的讨论情况,应考虑理事会、世界银行的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有可能举行联席会议。秘书长和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劳工组织、各联合国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行政首长考虑是否有可能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在发展委员会届会之前审议《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
(h)为促进在区域和分区域一级执行会议结果,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可协同区域政府间组织和银行,每两年召开一次高政治级别会议,评价在执行首脑会议协定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就各自的经验交换意见,通过适当的措施。各区域委员会应通过适当的机会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有关其工作结果的报告;
(i)应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各缔约国遵守《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涉及该盟约有关方面情况的重要作用。
96.联合国系统应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合作和其他形式援助,以执行《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此:
(a)联合国系统,其中包括技术性机构和部门机构以及布雷顿森林机构,应该扩大和改善其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合作,以确保它们努力互相配合并斟酌情况合并资源,为围绕首脑会议共同目标建立的社会发展项目采取联合行动;
(b)为了提高联合国各组织的效率和效能以便支持国家一级的社会发展努力,为了增强它们的能力以便为首脑会议的目标服务,必须更新、改革和振兴联合国系统的各个部分,特别是其业务活动。请所有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的有关组织斟酌情况加强和调整它们的活动、方案和中期战略,考虑进行首脑会议的后续行动。有关管理机构应审查它们在这方面的政策、方案和活动;
(c)行政协调委员会应研究其参与实体如何才能最好地协调它们的活动,以实现首脑会议的目标;
(d)联合国各基金会和规划署和各专门机构应向适当的论坛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它们与执行情况有关的计划和方案。
97.联合国系统应考虑并向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技术合作和其他形式的援助。为此:
(a)联合国各机构应协助这些国家设计和执行社会发展方案的工作;
(b)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应继续努力提供支助,以执行社会发展方案,同时考虑到经济转型期国家的具体需要;
(c)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包括各技术性机构和部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应该继续在社会发展领域同经济转型期国家进行合作。
98.首脑会议《哥本哈根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涉及到联合国系统的许多实体。为了确保这项工作前后一致,大会应考虑:
(a)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上,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领域促进和加强联合国系统各项活动以及布雷顿森林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除其他外,包括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协同经社理事会举行会议;
(b)邀请世界贸易组织研究它如何能为《行动纲领》的执行作出贡献,包括同联合国系统合作进行的活动;
(c)由于其授权任务、三方结构和专门知识,在就业和社会发展领域能够发挥特别的作用,请国际劳工组织为《行动纲领》的执行作出贡献;
(d)请秘书长确保有效协调《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工作。
99.联合国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应根据有关决议,特别是大会第47/199号决议予以加强,以便执行首脑会议的结果,为此:
(a)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应把联合国系统的各项努力集中起来,放在建立地方、国家和区域一级的能力,并应通过其他外地办事处网,支持社会发展方案的协调执行;
(b)应通过加强驻地协调员制度改善国家一级的协调,以充分考虑到《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和有关国际协定;
(c)联合国系统应该鼓励和援助南南合作和发展中国家间在各个级别上的技术合作,作为社会发展和执行《行动纲领》的一个重要工具;
(d)应支持联合国的发展努力,如第47/199号决议所说那样,在可预测、持续不断和有保证的基础上,大量增加用于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的资源,增加额应与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多的需求相称;
(e)应加强联合国系统收集和分析资料和制定社会发展指标的能力,同时顾及不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工作。也应加强联合国系统的有关能力,以便根据请求为改善这方面的国家能力提供政策和技术支助和咨询。
100.《行动纲领》是否能成功地执行,《21世纪议程》规定的主要群体的支持和参与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保证这项承诺,这些群体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参与规划、制定、执行和评价工作。为此,需要建立一些机制来支持、促进和便利它们有效地参加所有联合国有关组织,包括负责审查《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的机构。

注:
〔1〕见《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结果:法律案文》(日内瓦,总协定秘书处,1994年)。
〔2〕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里约热内卢,1992年6月3日至14日》,第一卷,《会议通过的决议》(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3.I.18),决议1,附件二。
〔3〕见《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的报告,巴巴多斯,布里奇敦,1994年4月25日至5月6日》(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4.I.18),决议1,附件二。
〔4〕大会第46/151号决议,附件,第三节。
〔5〕《第二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报告,巴黎,1990年3日至14日》(A/CONF.147/18),第一部分。
〔6〕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
〔7〕见《儿童至上》(纽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0年)。
〔8〕大会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9〕见大会第41/128号决议,附件。
〔10〕《世界人权会议的报告,维也纳,1993年6月14日至25日》(A/CONF.157/24(Part.I)),第三章。
〔11〕《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开罗,1994年9月5日至13日》(A/CONF.171/13和Add.1),第一章,决议1,附件。
〔12〕见大会第48/183号决议。
〔13〕见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附件。
〔14〕大会第43/181号决议。
〔15〕大会第45/158号决议,附件。
〔16〕大会第48/104号决议。
〔17〕大会第2106A(XX)号决议,附件。
〔18〕大会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9〕《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成就世界会议的报告,内罗毕,1985年7月15日至25日》(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5.IV.10),第一章,A节。
〔20〕大会第48/96号决议,附件。
〔21〕大会第46/91号决议,附件。
〔22〕见A/47/339.第三节。
〔23〕见《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报告,维也纳,1982年7月26日至8月6日》(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2.I.16),第六章。
〔24〕见大会第40/14号决议和A/40/256,附件。
〔25〕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1954),第2545号。
〔26〕同上,第606卷(1970),第8791号。
〔27〕见大会第44/25号决议,附件。
〔28〕见A/48/935和《发展纲领》(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5.I.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