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谁参与了?——“北京加十”我的评价和建言
发表部门:中国妇女报 发表时间:2005年7月23日
村委会选举已成为一个在农村推行民主的重要标志。村委会直选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机遇,许多妇女走上村干部的领导岗位,并做出了突出的成绩。但如果你走到村庄,问及田间灶边正在忙碌的妇女们:“你参与村委会选举了吗?想竞选成为村主任吗?”回答更多的可能是一连串的摇头。
  从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整体情况看,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状况不容乐观,我认为主要表现在:首先,妇女参与竞选的人数少。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妇女参与不够,投票时人们不愿意投妇女的票,由此造成了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数量和比例少,而当选的妇女更少;其次,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低、副职多、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特别是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的较多,那么多有才华、有能力的妇女被迫竞选屈指可数的一两个职位;另外,女干部遇到的工作阻力多。如,男村干部们不配合,上级部门不认可,认为女干部工作不方便,容易招来非议等,女干部有的甚至因此被迫辞职。
  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妇女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村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所以,如何改善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状况,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中要求各国政府都要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地参加权力结构和决策。应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参加决策和领导的能力。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强调男女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突出强调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并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参与能力。民政部为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在1999年7月30日向各地的民政厅(局)下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自觉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这对于指导地方主动探索、积极实践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这些政策的制定,为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从法律政策到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保证妇女真正参与村委会选举,真正享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还需要健全有利于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机制。包括:全社会都应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制定有利于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规则,采取提高妇女当选比例的配套措施,为妇女的参选与发展提供资源和机会,通过全方位培训为妇女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妇女组织作用,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及管理层。我们盼望,让妇女在村民自治的舞台上大显身手,让男女携手共创和谐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