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政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五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
发表部门:暂无 发表时间:200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五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



                    

  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坚决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的讲话)

  妇女事业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进步始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与改善妇女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只有在和平的条件下,大力发展经济,彻底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妇女才能获得广泛参与发展的机会,实现平等的权利。而整个社会的进步也离不开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应该同男子一起积极推动社会进步,并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在参与社会的发展中求得自身的解放。

  ----彭珮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的讲话)

  目 录

  一、序
  二、前言
  三、总论
  四、中国政府执行《行动纲领》后续行动阐述
  A.妇女与贫困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B.妇女的教育和培训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C.妇女与保健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D.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E.妇女与武装冲突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F.妇女与经济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G.妇女参与权力和决议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H.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I.妇女的人权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J.妇女与媒体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K.妇女与环境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L.女童
  1.概述
  2.政策与措施
  3.障碍与对策
  五、中国政府对全球妇女发展的基本主张
  序
  中国政府重视妇女的进步与发展。
  男女平等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妇女领域的国际活动,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妇女的进步与发展。
  5年前,中国政府成功地承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来自19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以及联合国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45000多名与会者云集北京,就全球妇女共同关切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广泛交流,达成共识,制定并通过了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为全球妇女事业的发展,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作为规模空前、组织成功的联合国会议享誉全球,成为联合国妇女工作史上的里程碑。北京·怀柔已成为世界各国众多妇女的美好回忆。
  今天,回眸北京会议,我们欣喜地看到,大会的声音已经在世界各地产生反响,《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精神已逐渐扎根于各国政府的规划和行动之中。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不仅是全球妇女的呼声,而且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共同要求,代表着全人类的良好愿望,体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理想和决心。它正在并将继续对全球妇女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5年来,中国政府以行动履行承诺,为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目标,结合中国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现状,参照《行动纲领》草案,制定了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有关妇女发展的政府规划,是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标志着中国政府落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后续行动的正式启动。
  ----为切实保障《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充分实施,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已由世妇会前的19个成员单位增至目前的29个,其中有24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以上的地(市)、县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得到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推动各级政府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各项目标,《纲要》制定之初即对十一项主要目标实施的监测评估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目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1998年的中期监测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县以上各级政府基本形成了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国家一级和省级中期妇女发展监测评估报告均已完成。
  ----为迎接21世纪,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00年底,基本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主要目标;基本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基本完成2001年--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编制。
  经过5年的努力,我们自豪地看到,通过加强立法,制定政策,强化政府职能,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一系列措施,《行动纲领》已经在中国得到有效执行。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使中国妇女的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她们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极大地促进了妇女自身潜能的开掘和展示。
  我们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中国妇女的发展作为全球妇女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进程中将会遇到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制约与影响下,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于逐步改善;她们在参政、就业、教育以及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仍需进一步实现;制约《行动纲领》实施的不利因素依然存在。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应有权力的一切障碍,将为中国政府所迫切关注。
  我们深信,以"妇女2000年,为了21世纪的性别平等、发展和和平"为主题的联大特别会议,将成为进一步推动《行动纲领》全面执行的契机,成为进一步敦促各国政府履行承诺,用行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崇高目标的新起点。无疑,这次会议也将有助于推动中国政府全力推进世界妇女大会后续行动,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致力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实践;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致力于落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同各国政府和人民一起,为推动全球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整个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真诚不懈地努力。


吴 仪(签字)
  国务委员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 2000年3月
  前 言
  根据《行动纲领》第5章第312条的规定,为2000年联大特别会议审查《行动纲领》执行情况,中国政府特提交本报告。
  本报告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等成员单位,共29个部委及非政府组织分别提供相关统计数字和工作情况,还商请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相关机构提供意见。本报告成文后,征得上述部委和非政府组织的同意和认同。
  本报告如实反映了自1995年至2000年5年间中国政府执行《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的基本情况。
  本报告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另行成册,与本报告同时提交。
  本报告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序言。由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仪女士为本报告撰写。
  ----第二部分为前言。简要介绍本报告的起草情况。
  ----第三部分为总论。阐述自1995年以来的5年里,中国妇女发展的基本状况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妇女产生的影响。
  ----第四部分为报告正文。根据《行动纲领》的12个关切领域,对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执行情况,分项阐述中国政府落实《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以及在各领域存在的障碍与对策。
  ----第五部分为基本主张。阐述中国政府在推进妇女发展方面的重点关切领域;为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迎接特别联大的召开,已经和将要开展的活动。

  总 论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发展,为中国妇女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男女平等、共同参与发展的基本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中国妇女发展现状,中国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身保障及在家庭和社会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承办国。为有效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文书所体现的男女平等权利的宗旨和原则,推动《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充分实现,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战略观点,率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并正式纳入政府规划。
中国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法律依据,在积极有效地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方面所采取的行动措施,成为兑现国际社会承诺,启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续行动的重要标志。
  中国政府在执行《行动纲领》时坚持以下原则
  ----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为前提,在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充分理解和尊重不同的民族习俗和不同的宗教信仰。
  ----以辩证的、联系的观点看待《行动纲领》所涉及的12个领域,不割裂其相互关系,不片面孤立地强调某一领域,全面落实与实施《行动纲领》。
  ----中国政府对促进本国妇女发展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鼓励和引导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妇女事业的发展。
  我们深信,中国妇女问题的有效解决,中国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必将对促进全球妇女事业的繁荣进步作出贡献。
  中国政府在立法与决策中注重体现以下精神
  ----中国政府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坚持贯彻男女平等发展、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强调公民不分性别平等参与国家事务,参与社会生活,鼓励男女携手合作,致力于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体现性别观点。
  ----中国政府关注在国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妇女状况,特别注重由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妇女发展程度的差异,确认有必要在特殊地区和特殊领域为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采取优先行动,制定特殊优惠政策,以确保男女在获得生产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并增进妇女参与社会竞争、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
  ----中国政府致力于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进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致力于宣传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致力于中国妇女主体意识的增强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并向社会充分展现妇女群体的智慧与才干。
  中国政府对北京会议后5年工作的总体估价
  中国政府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各项目标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改善,
中国的妇女发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中国妇女正以崭新的面貌走向新世纪。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有效实施已逐步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其主要标志是: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已经成为促进全社会树立男女权利平等信念的理念基础;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战略观点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其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愈来愈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我们认为,上述三个方面的历史性突破是中国妇女发展能够具有良好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的重要前题。
  ----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全面确认。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近5年来,中国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担任各级政府职务,执行国家公务的参政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保障妇女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的权利和利益,其中消除择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实现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问题,针对妇女的特殊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等问题,已成为政府在立法和决策中特别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在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妇女的作用,推进妇女的自身进步,使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群体智慧得以提高和展现。中国政府认为,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五个方面的参与及其程度,是强化妇女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中国政府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从确立法律,推行政策入手,保证了妇女在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同时,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妇女的发展状况得到切实关注。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进展情况,中国政府将纲要十一项主要目标中的参政、就业、教育、卫生保健、权益保护五个方面列为纲要实施的重点突破领域,并提出25项相应指标进行重点监测。考虑到中国妇女的发展现状,特别对关系妇女文化素质的教育领域,关系妇女健康水平的卫生保健领域,实行政策和投资倾斜,以从根本上解决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的基础性问题,使其能够有能力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及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其间,特别考虑到贫困地区妇女的文化教育和卫生保健状况,中国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为改善这些地区妇女发展状况所进行的政策和加大投资力度,已逐渐显现社会效果。
  ----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受到特别的关注。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家庭作为稳定社会的基本细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提出"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的目标,既承诺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的规定,又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道德风尚,是中国政府执行《行动纲领》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后续行动。为实现本目标,中国政府坚持《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坚决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宣传夫妻在家庭中平等的权利、义务,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树立家庭责任感,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中国政府特别注意以法律和政策调整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人身保护、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社会关系,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以保证纲要目标的真正实现。
  回顾5年来的历程,我们愿与各国分享中国在实施《行动纲领》中形成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做法和四条基本经验。
  --在执行《行动纲领》、制定并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对本国的基本国情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呼应《行动纲领》提出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各关切领域,又考虑到本国生产力发展的现状与中国妇女的实际状况,在国力许可的范围内,针对中国妇女在平等参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设定了到本世纪末中国妇女发展的具体目标及其监测评估数据体系。5年来中国妇女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注重本国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是落实《行动纲领》、确保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前提。
  --在执行《行动纲领》、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强化职能,加大干预力度,以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和适时调整的政府措施来保证《纲要》目标的落实。特别针对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妇女面临的贫困、下岗、教育培训、婚姻家庭等问题,实施优先发展、特殊倾斜措施,制定或修改《农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消除经济结构调整给妇女和女童带来的不利影响。5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国家的立法干预,积极的政府行为,及其不断调整的发展政策,是我们克服各种障碍,不断提高妇女地位的基本保障。
  --在执行《行动纲领》、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特别注意加强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的密切合作,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开展与政府间的多方面协调配合。中国政府将全国性的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最大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全国妇联,是中国政府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上而下带动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男女平等进程的成功尝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设置方式。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多年来的密切合作,中国已逐步形成了以积极的政府行为和人大、政协的广泛参与为主,以非政府组织的协作、配合为辅,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工作体系;培养锻炼了一支既熟悉政府工作又了解妇女发展状况的妇女工作骨干队伍。这一切都表明,只有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真正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执行《行动纲领》、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将妇女群体作为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妇女在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与男性共同分享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成果。我们欣喜地看到,通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普遍提高,一批走在社会发展前列的知识女性,已经成为推动妇女运动不断发展的中坚力量。我们深感:鼓励并引导妇女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解放,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巨大动力。
  中国妇女约占世界妇女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繁荣兴盛,而且将对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执行《行动纲领》的实际行动,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政府为本国妇女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并向国际社会充分证明:中国的社会制度为本国妇女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妇女发展开辟了全新的事业;中国政府对妇女进步发展的重视和关怀是中国妇女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继续承诺,在人类社会即将进入新世纪的时候,中国政府坚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精神和原则,努力制定好下个世纪初的妇女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中国妇女的全面进步。
  中国政府执行《行动纲领》后续行动阐述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为各国政府、国际社会提高妇女地位确定了在12个领域内的努力目标和战略行动。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中国妇女在平等参与发展中突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到本世纪末,中国妇女在参政、就业、劳动保护、教育、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等方面要达到的11项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中国政府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正是对国际承诺的兑现,对《行动纲领》的切实执行。
  A.妇女与贫穷
  1.概述
  中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新中国成立的五十年,中国政府致力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截止1999年底还有3400万的农村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在中国,贫穷特别是妇女的贫穷,是一种复杂多层面的问题。妇女相对于男性更贫困的主要根源在于,妇女在资源占有和分配中的弱势和自身的能力开发的不平衡。贫穷有多种表现,包括:缺少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和生产、生活资源;缺少接受教育和其它服务的机会;疾病和生存环境的影响;性别的歧视和排斥;还可能包括在参与决策及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缺乏。缓解贫穷,不仅仅在于救助方案的实施,它将更依赖于民主参与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正是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事业。
  2.政策与措施
  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制定扶持政策,确定开发式扶贫方针。1994年国务院制定并开始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7年左右时间,也就是到2000年末,力争基本解决当时存在的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96年,专门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作出《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1999年6月,国务院再次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分析当前扶贫攻坚形势,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战略目标。到1999年底,没有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还剩3400万人。
  为实现到本世纪末基本消除贫困的战略目标,政府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有:
  ----不断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国家级贫困县。截止1999年,中央政府己向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投入资金1300亿元,每年递增14.2%。在资金投入上,特别注意向少数民族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倾斜,目前,少数民族贫困县有257个,占国家级贫困县总数的43.4%。1999年,中央政府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
  ----多渠道、多方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劳务输出、开发式移民、对口帮扶、小额信贷等方式,直接帮助贫困农户解决温饱。截止到1999年,共组织自愿移民260万人,中央政府安排扶贫信贷资金730亿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发放小额信贷资金近30亿元。同时,通过减免农业特产税等,减轻贫困农户负担。
  ----针对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失业和下岗人员以及一些低收入家庭、鳏寡孤独和退休人员进入了城市贫困人口行列,形成城市贫困问题的现状,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基金三大保障线。截止1999年底,全国所有市(县)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妇女在内的281万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得到了救助。

  1999年7月1日开始,国家较大幅度增加了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包括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失业保险金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金水平提高30%;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提高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补发拖欠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扶恤标准等。
  针对妇女较之男性更贫困的状况和摆脱贫困面对的特殊难题,政府积极采取和维护满足贫困妇女的需要并支持她们努力的特殊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以确保妇女有平等权利和机会获得经济资源。
  ----制定纳入性别观念的扶贫开发政策。《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确认政府职责的同时,动员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扶贫工作,帮助解决妇女儿童特殊困难,鼓励妇女参与脱贫的特殊政策与措施。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把帮助妇女脱贫纳入地方扶贫计划。如山西省建立了扶贫开发的性别统计,在扶贫政策和项目上坚持妇女优先原则,并规定对不涵盖妇女的扶贫项目不予审批。
  ----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优惠贷款。针对贫困妇女难以获得贷款的现状,政府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
  a.国家安排专项优惠贷款。为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贷款,用于扶贫开发,其利率低于一般商业贷款,1999年6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后统一为年利3%,利差部分由财政补贴。从1995年到1999年,中央政府共发放专项优惠贷款435.5亿元。
  b.发放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贫困妇女,贷款额度一般在2000元左右,整贷零还。1998年全国小额信贷资金投放量接近20亿元,覆盖了181.6万贫困户。其中,云南省的省、地、县三级政府共筹措3.5亿元,
按照"贷小不贷大,贷女不贷男,贷穷不贷富"的原则,在113个县、410个贫困乡、2万多个自然村推行小额信贷。
  ----鼓励贫困妇女作为脱贫工作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共同探索脱贫致富的方式、方法。各地根据妇女特点,通过发展庭院经济;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项目;组织劳务输出;发挥少数民族妇女特长,开发利用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等有效方式,帮助妇女走出贫困。
  政府动员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实施以扶持农村贫困妇女为重点的专项计划。
  ----"巾帼扶贫行动"。1996年,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全国妇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巾帼扶贫行动"明确提出到2000年至少帮助100万贫困妇女脱贫的行动目标,以"同等条件,妇女优先"的原则,落实扶贫项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各级政府扶贫机构把"巾帼扶贫行动"纳入当地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统一运筹,整体推动实施,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全力配合参与。至1998年,已帮助58万妇女脱贫,对2310万农村妇女进行了农业新技术培训,有66万多名较富裕的妇女与贫困妇女结为对子。
  ----1989年以来,全国妇联同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14个部委联合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竞赛活动,10年来,已发动了1.2亿农村妇女参赛。1996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的培训计划,作为"双学双比"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对1000万农村妇女实施百项新技术、新品种的培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国近亿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1500万妇女参加了农函大、农广校学习,其中60.1万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以妇女为主体的科技示范户924万个。
  ----全国各地妇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探索出"拉手扶贫"、"传递牲畜扶贫"、"连环脱贫"等成功的作法。其中始发于山西吕梁地区的"连环脱贫"被联合国农业项目官员称为"富裕母体快速分离器"。山西吕梁地区大力推广这种脱贫作法,已使10万妇女稳定脱贫,大批农村致富女能人、女企业家脱颖而出,展现了当代农村妇女自立自强的新形象。
  ----从1994年起,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报共同发起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quot;幸福工程",目前已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展开,累计投入资金9587万元,救助贫困母亲6.5万人(户),惠及人口30万。
  其他社会救助行动还有:专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救助失学女童的"春蕾计划"、保护幼儿健康的"博爱工程"等等。
  以上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妇女获得摆脱贫困的技能,改善她们的发展状况,最终缓解贫困。
  3.障碍与对策
  障碍:
  ----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存的贫困人口中,大多数是生活在自然条件极其恶劣地区的特困人口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社会救济对象。他们的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水平落后,信息闭塞,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尤其是妇女中文盲率很高(40%-70%),致使她们生产能力弱,经济收入较少,还挣扎于满足基本生存温饱问题。
  ----贫困地区人口和资源、经济发展的极不协调也成为束缚人们摆脱贫困的障碍。
  对策:
  ----努力增加扶贫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向贫困地区妇女提供利用低息信贷、进入市场的机会;
  ----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和文化、科学技术水平,重视贫困地区妇女人力资源开发,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参与意识;
  ----动员全社会支援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不断深化东西扶贫协作,促进东西部共同发展。近期,中国政府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将有助于西部贫困地区尽快摆脱贫困,走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道路;
  --继续把妇女的反贫困行动作为国家扶贫纲要的组成部分,在制定衡量和识别贫困的指标体系、制定扶贫行动计划时,考虑性别因素。
  B.妇女的教育和培训
  1.概述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各类教育取得重大进展。其中,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不断扩大,女性整体文化素质得到改善。据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15岁以上女性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幅快于男性;女性文盲率下降幅度也大于男性,男女受教育水平的差异进一步缩小。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陈旧思想观念的束缚,妇女接受教育机会还存在不平等;还没有消灭妇女文盲现象,还需要改善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科技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状况;我们还要进一步促进女童和妇女得到教育和培训。尽管在妇女的教育培训方面我们仍有困难和挑战,但我们坚信,随着中国政府《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中国妇女的教育培训前景将会充满光明和希望。

           1990-1998年人均受教育水平及文盲率

    人均受教育水平(年)          成人文盲率 (%)
     女     男         平均    女    男
1990年  5.46    7.35        22.21    31.93  12.98
1995年  6.10    7.80        16.48    24.05  8.98
1998年  6.50    8.00        15.80    22.60  9.00
  2.政策与措施
  中国政府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各级各类妇女教育取得重大进展。
  我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包括: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加快教育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明确了到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教育发展的目标、方针和政策措施,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政府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任组长的国家科技和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通过了《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近年来,在国家的支持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扶贫教育工程"和国家"211工程"等的实施,有力促进了各级教育的发展。
  ----政府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从1998年起连续3年教育经费支出在中央财政中所占比重每年递增,同时通过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较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国家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非常重视,
1995-2000年,中央财政专门拨款39亿元,同时要求地方财政按2:1或1.5:1配套投入,加强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基础建设。1997年,政府划拨1.3亿元,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每年资助60多万因家庭贫困而失、辍学的儿童。目前已资助失、辍学儿童46万余名。
  ----大力开展以农村为重点的扫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明确提出,到2000年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为此,政府先后颁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教育部还专门设立"中华扫盲奖",以表彰为扫盲工作做出贡献的组织和脱盲成绩显著的个人。教育部和财政部还建立了定期表彰扫盲先进地区政府的奖励制度。近几年,平均每年扫除400多万文盲,其中65%以上是妇女。截止1998年,我国15岁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为5.5%。女性成人文盲率为23%,比1995年下降1.5个百分点,15-45岁的女性文盲率己低于8%。
为切实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政府还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
  ----在正规教育中,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女性入学率、在学率和升学率,努力消除两性在接受教育机会上的差距。1998年,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5年,男女差异从1995年的1.7年减少到1998年的1.5年。针对部分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办女童班、办女校、实现免费上学等办法,努力消除女性受教育的障碍。目前,在校学生中的女性比重进一步提高。1998年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女生比重分别比1995年提高2.9、1.3、0.9、0.3个百分点。女童入学率提高,辍学率下降。1998年全国女童小学入学率比1995年提高0.7个百分点,达到98.9%,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小学女生辍学率为0.92%,比1995年下降了0.6个百分点。男女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进一步缩小。

             教育指标

  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   小学学龄儿童辍学率   初中学生辍学率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生   男生
1995年 98.2  98.9       1.49   1.49     3.39   4.46
1998年 98.9  99.0       0.92   0.95     2.86   3.55
  ----发展妇女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增加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及继续教育的机会。目前,全国已建立了1600多所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和3所女子职业大学,开设了60多个适合妇女的专业。这些院校以及各地的妇女活动中心在促进妇女的终身教育与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8年中等职业教育中女生在校学生比重为51.8%,比1995年提高了8.3个百分点;成人高等教育中女生在校学生比重为46.8%,比1995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
  ----重视对女科技人员的培养,致力于改善她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扶持她们进行科学研究。不少妇女涉列到了高能物理、遗传工程、微电子技术、卫星发射等尖端科学领域,与男科学家一道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到1999年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女院士70人,占院士总数的6%,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女院士比例。
  非政府组织积极采取行动,协助政府共同提高妇女素质。
  ----世妇会后,全国妇联针对文盲人群中妇女占70%的现状,开展了以妇女扫盲为目标的"巾帼扫盲行动",设立"巾帼扫盲奖",协助政府做好妇女脱盲工作。把扫盲与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相结合,与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结合,与普及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相结合,
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扫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全国妇联把搞好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素质作为改善妇女地位的根本措施之一,建立了面向全国招生的女子高等学校-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各省妇联组织均建立了妇女教育培训中心,形成了全国性的妇女教育网络。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1989年实施以救助失学儿童为目的的"希望工程",到1999年底共援建"希望小学"7812余所,使贫困地区229万失学孩子重返校园,其中近一半为女孩。
--全国妇联自1989年在全国开展以救助失学女童为目的的"春蕾计划",截止1999年底己筹集捐款近3亿元,累计救助失学女童90万人次。
  3.障碍与对策
  障碍:
  ----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困难,教育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使得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尚有一定困难。
  ----妇女文盲基数大,中老年人数多,且居住分散,青壮年文盲流动性大,组织他们集中学习很不容易。同时扫盲所需周期较长(1-2年),在扫盲的同时,新生文盲和复盲现象也还存在,增加了扫盲的难度。
  对策: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专设贫困地区教育资金;
  ----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分步骤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计划,巩固入学率;
  ----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和《义务教育法》,加强执法监督,推动女童入学和减少女童辍学率;
  ----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扫盲;
  ----将扫除文盲与扶贫、技术培训和人口、卫生、法律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全面提高素质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C.妇女与保健
  1.概述
  妇女的健康是指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完全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虚弱。妇女的健康除涉及她们的身心等生理因素外,还由妇女生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所决定。1996年,在中国政府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奋斗目标: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国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随着国家卫生政策的调整和卫生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国家针对妇女保健面临问题所采取的资金、政策、立法等措施的逐步到位与实施,妇女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报告,1998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56.2/10万、33.2‰和42‰,分别比1990年下降了40.65%、33.85%和31.18%,这三组数字在发展中国家都是较低的。目前,中国女性平均期望寿命明显提高,1998年达到73.1岁,比1990年提高了2.6岁,比男性高出3.7岁。而且,随着平均期望寿命的延长和老年人群的增加,中国政府颁布了《1994-2000年中国老年发展纲要》,专门成立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包括妇女在内的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给予更多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纪,中国政府将更加关切妇女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良好保健和有关服务,将更加重视针对女性的特殊社会保障,将更加有利于妇女保健的卫生资源配置和加强妇幼卫生监测,以确保妇女身心健康地投入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家庭生活之中。

        1990-1998年孕产妇死亡率和平均预期寿命

       平均预期寿命(岁)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平均   女性   男性     平均  城市   农村
1990年   68.5   70.5   66.8     94.7  49.9   114.9
1995年   70.4   72.6   68.3     61.9   39.2   76.0
1998年   71.2   73.1   69.4     56.2   28.6   74.1
  2.政策与措施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妇女儿童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改善。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目标,政府制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全国城市、农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县、乡、村级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增强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保健服务的能力。截止到1998年年底,我国共有妇幼卫生保健机构3228个,有妇产科和儿科医师16万多人,助产士4万多人,农村接生员31万多人;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人,比1995年增加0.1人。乡(镇)卫生院的产科设备及急救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这些机构及广大医疗卫生保健人员为妇女儿童提供了广泛、基本且担负得起的医疗及生殖保健服务。
  ----加大投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1999年10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启动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该项目在全国12个地区378个孕产妇死亡率高于80/10万的贫困县开展项目活动,以确保实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财政部为此项目的实施投入1亿元资金,各项目省自筹1:1及以上配套资金,这是建国以来中国在妇幼保健方面单项投入最大的项目。
  ----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保护妇女生育安全。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大力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更年期保健。在城乡妇女中普遍开展妇女常见病查治,检查率达38.6%,对90%以上查出患有妇女病的妇女进行了治疗。1995年,全国542个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大于1‰的高危县,对育龄妇女接种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强调消毒合格,并在农村进行接生员培训,增设医疗点、站,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1998年,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超过1‰的县已减少到196个;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66.8%,比1995年提高了8.8个百分点;农村孕产妇新法接生率为94.2%,接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95%的目标;
1997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9%和82.3%,基本实现了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5%的目标。
  ----改水、改厕、改善妇女生存环境。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在农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推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1999年4月全国爱委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大力度,努力实现到2000年我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0%的目标。经过多方努力,改水改厕工作已取得很大成绩。截止1998年底,全国农村地区改水受益人口为8644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90.6%,其中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50.4%;全国农村地区累计改厕8343.4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为28.5%。
  ----加强防治艾滋病工作。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防治艾滋病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设立了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防治艾滋病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明确规定,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或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内容,向学生讲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材料。自1997年以来,
连续三年的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的宣传主题分别为"艾滋病与儿童"、"青少年-迎战艾滋病的生力军"、"关注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倾听、学习、尊重",全国各地围绕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的主题,开展了多种宣传教育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合作,有效利用外部资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如,多年来外经贸部一直把妇幼卫生作为同联合国发展系统机构合作的重点,将1/3以上的援华资金用于支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合作,在我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5个贫困县开展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与世界银行在我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95个县开展妇幼卫生项目合作。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于1998年至2001年,在全国32个县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其中联合国人口基金将投入1400万美元,中国政府投入26亿人民币(约合3亿美元)。这些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妇女健康教育覆盖面。1994年全国爱委会、卫生部、农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通过国家级的专业机构制作农民健康教育系列音像制品,免费向各省发放。其中制作下发了有关女性青春期、经期保健、婚前检查、母乳喂养、妇女常见病防治等内容的科普节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与40余家电视台联合制作了104集大型综艺性健康教育电视系列节目《生命在你手中》,在全国160多个地级以上电视台播放,覆盖人口达5亿。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制作了有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碘缺乏病、艾滋病、重度营养不良及农村改厕等录像节目,向广大妇女宣传妇幼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非政府组织密切协助政府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分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保健分会、以及妇幼卫生管理分会的专家积极参与政府卫生保健技术标准的制定,并承担有关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等。全国妇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女法官协会等组织,协助政府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开展卫生教育和人口教育,普及妇幼卫生保健知识和生命知识,为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做了大量工作。

  3.障碍与对策
  障碍:
  ----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卫生设施和医务人员不足,尤其是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需求量相当大,在短时期内很难根本改变;
  ----山区、边远地区和较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人们缺乏足够的卫生保健知识,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仍偏低(45%-65%),造成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
  ----随着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等,成为面临的新问题;
  ----贫困造成的妇女、儿童营养不良,如:发育迟缓、消瘦、患缺铁性贫血、碘缺乏症和一些地方病等,有待生活环境的根本改善和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
  ----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嫖娼卖淫现象致使长期灭绝的性病和国外传来的艾滋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加大了对青年、妇女以及易受艾滋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进行艾滋病控制工作的难度。
  对策:
  ----进一步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妇幼保健实行法律保障;
  ----增加对农村地区卫生保健的投入;
  ----加强对农村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设施建设;
  ----在全民特别是流动人口中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人口教育,广泛传播和普及卫生知识;
  ---建立流浪儿童卫生和计划免疫保障体系;
  ----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培养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专业队伍;
  ----宣传性卫生知识和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增设医疗网点,治疗性病;
  ----继续贯彻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嫖娼及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进一步防范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
  D.对妇女的暴力行动
  1.概述
  全球所有国家都在关注并解决长期以来针对妇女的种种暴力行为,以保护和促进妇女的权利和自由。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不分收入、阶层和文化都会发生。暴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妇女发展,限制她们获得资源和参加社会活动。可以肯定妇女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相对低下地位,既是妇女成为暴力受害者的起因,也是妇女被虐待的必然结果。为此,中国政府积极致力于通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作为公民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特别关注妇女的群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与实施,实现了对妇女人权,特别是生存权、发展权维护与保障的历史性突破。近5年来,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政府干预、法律制裁、国家援助、媒体反响,成为国家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主流。尤其为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关注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反对暴力问题上的合作,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投入和艰苦工作,都将为今后的反暴力工作开辟新的领域和局面。
  2.政策与措施
  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针对妇女暴力问题作了规定,有的省市还颁布了专门立法,从法律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为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中国政府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不断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1996年和1997年,我国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修改,特别注重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关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收入《刑法》,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妇女卖淫犯罪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提高了量刑标准,增加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规定,同时对执法犯法的行为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始终将打拐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长期不懈。1999年,公安机关在16省市开展了集中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统一行动,使近千名受害妇女儿童回到自己原籍。同时,公安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打拐国际项目合作,建立了两个被解救妇女中转、康复、培训中心,培训了700名从事打拐工作的执法民警。2000年3月,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拐"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上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
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的省份,均成立了由当地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打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综合治理。
  ----颁布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切,各级地方政府如湖南、辽宁省,内蒙巴彦淖尔盟、西安、唐山、湖州、常州等市都制定了有关预防和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并协调多个部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网络,联合制止家庭暴力。湖南省于今年3月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强调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司法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在全国第一个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湖南省长沙市,自1996年文件下发以来,全市没有出现过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安徽淮北市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局、宣传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把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施暴者进行处罚。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制定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规定。
  ----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我国从1986年开始在全民中有计划地开展三个五年计划进行普法教育,1995-2000年已进入第三个5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阶段。一些与妇女儿童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被列入普法宣传的内容。2000年3月8-14日,司法系统在全国县以上凡开通"148"法律咨询热线的地区与各级妇联组织联合行动,开展为期一周的妇女维权周活动,通过法律咨询、现场办公、专家说法等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广东省针对流动人口专门成立了外来工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编写了《外来工法制教育读本》,经考试合格获得的合格证,可以作为优先就业的凭证。
  ----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救助受害妇女。
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分支机构。现在,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的司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各级妇联组织与当地司法部门联合,先后设立分支机构。如"江苏省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中心"、"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工作部"、"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援助站"
、北京设立的首家家庭暴力法医门诊以及青岛成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这些机构可以为受到暴力摧残的妇女提供庇护、医疗、心理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帮助,使她们能够按照国家立法规定,对所受的伤害得到公正及有效的补救或赔偿。如1998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妇联联合成立?quot;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可以为受害妇女进行伤痕鉴定,提供诸如咨询、请律师等法律援助,并开展亲子鉴定、研究分析等多项服务,尽力帮助受害妇女。

  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中国城乡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成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小组或纠纷信息员等调解网络和信息反馈系统,以法律为准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消除纠纷,防止了多起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到1999年,全国已建调解组织97.4万个,每年调解各类重大、疑难纠纷约600余万件,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收案数的2-4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约240万件,占纠纷总数的40%左右。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被世界各国法律界誉为"东方经验"。
  妇女受害者除通过以上渠道得到救助外,在城市还可到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各级各类信访部门求助;在农村可找乡派出所、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到乡镇人民法庭投诉。
  ----发挥媒介作用,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中国的新闻媒介加大了对妇女暴力的曝光力度,多次选择典型的侵犯妇女权益的个案,如家庭暴力、非法拘禁妇女等进行庭审直播,法官以案说法,告诫人们侵犯妇女权益是有法可依的,犯罪分子必然受到惩罚。

  推动媒体开辟妇女专栏或专题,组织男女公民就家庭、社会领域中对妇女的暴力等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就维护妇女权益问题,如遇到家庭暴力怎样保护自己等向妇女进行方法传授。
  更新报导视角,不把家庭暴力和妇女受虐待现象作为新闻热点炒作,不在家庭暴力案报导中过多指责受虐妇女,也不是仅仅把妇女作为受害者加以同情,而是追究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立法空白和执法中的问题。电台、电视台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专题报导,敦促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和解决措施,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
社会各界及非政府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在维护妇女权益,救助受害妇女方面发挥作用。
  ----设立妇女热线及法律援助中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于1992年开通了中国第一条面向全国的妇女热线电话,对社会各界进行无偿咨询服务。近年来,全国妇联及各级妇联组织分别开设了妇女热线电话、投诉箱、投诉站,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同时,一些高校和非政府妇女组织也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妇联组织的信访、法律援助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县以上开设的各类妇女热线近千条,其中山东己开通155条。仅从全国妇联实施发展情况看,据全国10省市统计,目前己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有48个。
  ----发挥妇联组织优势,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联组织利用其网络健全的优势,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在全国妇女中开展法制宣传;建立维权法庭;参与被拐卖妇女的解救工作。如,河北省唐山市妇联把反对家庭暴力列为维权工作重点,在市、县、乡(街)、村(居)四级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协会,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全市相继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协会270多个。
  全国妇联1996年起在城乡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夫妻互帮互助、共同承担家务及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创造一个健康、科学、文明的新型家庭生活方式。迄今,全国共评选"五好文明家庭"8000多万个。
  3.障碍与对策
  障碍: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还未消除和遏制,特别是拐卖妇女和家庭暴力;
  ----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的有效机制未完全形成,包括打击环节、援助环节和救治环节都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立法尚未制定;
  ----公众法律意识、女性意识淡薄,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现象缺乏敏感性。
  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和监督的力度;
  ----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开展婚姻  道德教育;
  ---加强与公检法机构的全面合作,切实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
  ----完善社会救助机制,使受害妇女及时得到救助;
  ----全国人大正在修改《婚姻法》,准备更详细地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国家未完成《婚姻法》修改前,很多地区都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规定。



                                          200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