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平等项目
作者:肖扬等 发表报刊:妇女研究所 原刊期号:2006年
社会性别平等项目的成果分为调查研究、宣传倡导材料的撰写和研讨培训三个部分。
一、 调查研究方面的成果
在调查研究的成果中,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意识的研究通过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和全国妇联242位部、局级领导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决策者能够正视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的影响,从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分析人口与健康领域的突出问题,对于推进性别平等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同时也有不少高层决策者对中国的社会性别发展形势缺乏了解,对现实生活中两性不平等的权责关系缺乏辨析、对社会政策及其实施中的性别问题缺乏社会性别敏感。为避免国家立法与政策决策过程出现性别盲点。文章提出了提升高层决策者的社会性别分析能力,建立国家性别平等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建议。
对流动妇女生殖健康权益的研究,通过对安徽、河南、湖北、上海、北京、厦门等地的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管理与服务的覆盖面还有一定局限,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保护还不够充分,流动妇女依法免费享有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兑现,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使一些地方吃紧的人力物力资源雪上加霜,使不少流动妇女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管理和服务真空;维护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还没有成为各有关部门的自愿自觉行为;防范型的管理方式对计生干部提供管理和服务模式的转变提出了挑战。据此,文章提出了提高对尊重和保护流动妇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完善保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合作,针对流动妇女服务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政策建议。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实施的社会性别分析研究,通过文献述评和实地调查发现:一方面,《人口与计生法》和各省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对保障妇女权益、推进计划生育领域的性别平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另一方面,在实施该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进一步落实妇女的生育权、充分实现妇女的避孕知情选择权、进一步提高男性参与计划生育水平和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性教育等问题。文章针对《人口与计生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提出了把性别平等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计生干部的目标考核评估机制,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和规章时,把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的内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予以突出以及多渠道兑现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措施等政策建议。
二、宣传倡导材料方面的成果
在宣传倡导材料的撰写方面,《社会性别平等宣传倡导战略》首先对中国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导向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性别平等倡导在第五周期国别方案中的作用,根据项目文本确定了性别平等倡导的五个主题,对倡导的目标人群进行了利益相关者分析,确定了针对不同受众的主要倡导信息,确定了所要采用的倡导方法与技巧,提出了性别平等倡导的监测指标与评估标准,并对项目周期内的各项倡导活动进行了规划。
《省级项目管理者培训教材》共七讲,主要包括生殖健康和社会性别的基本概念与发展轨迹;生殖健康领域的社会性别分析;维护宪法赋予妇女的五项基本权利;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有效降低出生性别比;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维护流动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和促进男性参与生殖健康。
《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县级生殖健康服务指南》主要从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获得性、服务人员、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服务提供,技术、资金与合作,服务项目评估、服务措施,计划生育的咨询、信息、教育、交流及服务,孕产期保健教育与服务以及母乳喂养、不孕症治疗、人工流产的预防与治疗、生殖感染的预防与治疗、性病艾滋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男性参与生殖健康等方面具体提出了如何将社会性别的视角纳入其中。
三、研讨培训方面的成效
项目先后举办了三个省级项目管理者培训班、两个县级领导干部与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者的社会性别培训班,高层决策者和国家级项目管理者也先后通过出访,提高其社会性别敏感。对省、县级领导和妇联干部的培训评估结果表明,有70以上的受训者理解了社会性别和生殖健康的概念,认识到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项目的实施、管理的必要性。对出访者的调查评估结果也表明,有90%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了解了《宪法》中规定的妇女的各项平等权利,认识到在法律、政策和项目实施中体现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