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理论分析与建构——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为目标
作者:崔丹 发表报刊: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原刊期号:2021年第5期

根据不同认定标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双方合意型"债务、"日常家事代理型"债务和"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型"债务三种。不同类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区分适用不同清偿规则。对于"双方合意型"债务,夫妻应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日常家事代理型"债务,双方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型"债务,双方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举债配偶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仍不足清偿的,由非举债配偶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我国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宜在"婚姻家庭权益"一章增加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