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基于对28个省(区、市)的1043个企业HR的问卷调查
作者:杨慧 李海燕 綦郑潇 发表报刊:中国妇女报 原刊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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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制定了本地具体实施方案。为有效掌握各地生育假期的落实情况及由此带来的用工成本,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课题组对除青海、西藏外28个省(区、市)的1043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对生育假期的落实情况、企业生育成本负担与减负呼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建议。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2022年卫健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结合实际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各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制定了本地具体实施方案。

为有效掌握各地生育假期的落实情况及由此带来的用工成本,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课题组在2022年9—10月与问卷星公司合作,对除青海、西藏外28个省(区、市)的1043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下简称“HR”)进行了问卷调查。本研究中生育假期包括98天法定产假、延长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生育成本包括生育假期津贴及假期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间接成本。


01 对生育假期的政策执行情况

超过3/4的被访企业执行了哺乳假政策。在被访企业中,有76.59%的企业执行了哺乳假规定。其中,广东、北京、上海被访企业HR针对“您单位是否为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给出肯定回答的比例分别为81.00%、79.70%和76.47%。

6成以上的被访企业落实了陪产假政策。在调查前14个月内有男职工家属生育的被访企业中,落实陪产假政策的占61.88%。其中,广东、北京、上海被访企业落实陪产假政策的分别占72.19%、66.13%和61.46%。

1/3以上被访企业落实了60天及以上的延长产假政策。除广西外,参与此次调查的27个省的延长产假时间为60—90天,然而,35.62%的被访企业仍然仅落实98天法定产假政策,落实30天、60天及以上延长产假政策的被访企业分别占27.68%和35.82%,各地延长产假的政策落实率普遍偏低。

近3成被访企业执行了育儿假政策。在被访企业中,有28.95%的企业执行了育儿假规定。其中,上海、北京、广东被访企业为有3岁以下孩子的男女职工提供育儿假的比例分别为44.66%、32.85%和32.21%。


02 企业生育成本负担与减负呼声

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普遍较重。近九成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超过工资总额的0.30%,其中,分别有42.38%、43.82%和14.29%的被访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占工资总额的0.30%-0.5%、0.51%-0.80%和0.80%以上。其中,上海、北京、广东被访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占工资总额0.5%以上的比例分别为51.46%、46.72%和45.19%。

企业对减轻生育成本呼声强烈。调查发现,82.36%的被访企业呼吁国家对其承担的生育假期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另有74.40%和48.71%的被访企业呼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为当年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其中,广东、北京、上海分别对社会保险费补贴、生育津贴来源和税收减免的呼声最高,分别为85.10%、75.91%和64.37%。

总体而言,被访企业对哺乳假、陪产假政策落实率较高,对新增设的育儿假和延长产假政策的落实率偏低,并普遍反映生育成本负担较重。


03 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建议

在构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进程中,针对各地被访企业的生育假期政策落实、生育成本负担偏重、减负呼声强烈等问题,笔者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及其对生育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结合国际经验与教训,及时建立并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一是建议通过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方式减轻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回应被访企业对减轻生育成本负担的强烈呼声,建议省级党委、政府责成省财政厅、人社厅、税务局加大对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税费征收系统的研究力度,借鉴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等税费优惠规定,参考《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分别为企业在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和80%的财政补贴政策,依据省级财政税收情况,制定并实施企业有关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补贴及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措施,解决生育假期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配套衔接问题。

二是建议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被访企业HR向课题组反映,企业已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各项纳税额,承担了带薪年休假工资,受新冠疫情等多因素影响,目前企业经营难度加大,再额外承担延长产假、育儿假等津贴或工资,会让企业更加步履维艰。因此,建议省一级党委、政府参考瑞典、德国、法国由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支付生育假期津贴的做法。例如,瑞典和法国的生育假期津贴全部由社会保险支付,德国的育儿假、儿童病假津贴由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支付,产假津贴支付来源类似于我国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支付的98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责成省人社厅组织社会保障、精算方面专家,准确测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时,将带来多大程度的基金压力,以及通过增加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渠道,为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经费支持。

三是建议将延长产假在新生儿父母所在单位进行合理分配,减轻女职工所在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无论是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相关研究发现,还是北欧、西欧国家提高生育率的具体政策,均已证明促进性别平等对提高生育率的正向影响。目前多项国家政策明确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建议各地党委、政府在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过程中,借鉴瑞典、德国父母育儿假做法,将目前正在推行的延长产假政策重新在新生儿父母间进行分配,即对目前仅适用于生育女职工的60—90天延长产假,在新生儿父母间基于“非用即失”原则进行重新分配,例如父母各半或父亲休假时间略长于母亲。以便在推进男性切实承担育儿责任及男女职工所在企业共同分担延长产假带来的用工成本的同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及生育率的不断提升。


注:本研究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22年“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项目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杨慧 李海燕 綦郑潇

作者单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