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约谈用人单位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化实施
作者:郭庆珠 发表报刊: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原刊期号:2023,35(03)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4条规定,妇联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妇联约谈在性质上属于立法对其做出的行政授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该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为保障妇联约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首先要健全对约谈的程序规制,建构符合正当行政程序要求的约谈程序,保障约谈的全过程公开并正确处理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其次要强化约谈的实体规制,准确界定实体层面上法律授权的界限,包括厘清约谈的适用条件、规范约谈的内容并强化对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