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未来进路
作者: 洪秀敏 发表报刊:性别研究视界 原刊期号:

大力发展托育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一小”服务保障的重点任务。当前托育服务发展面临着多元化供给、普惠性转型、高质量发展与高效能治理等方面的现实挑战与困境。为此,应通过加快构建完善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走出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道路,不断推进新时代高质量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强化服务供给体系,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

满足婴幼儿家庭的需求是供给体系建设的重心,应着力破解广大人民群众对更普惠、更便利、更多元化的托育服务需求与当前托育服务资源不平衡、供给单一之间的供需矛盾问题。首先,推进托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以家庭为中心,政府主导、市场扩面和社会补充的托育服务格局。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配套建设与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促进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为周边婴幼儿家庭提供便利灵活的托育服务;鼓励学前教育在满足普及普惠发展需求下,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开设托班;积极探索医育融合,支持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防控机构举办托育机构,或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当地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防控、卫生保健等服务和指导。其次,优化托育服务布局。根据“一小”分布和结构变化、现有托育资源服务半径情况,对托育机构建设进行科学测算和按需规划,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再次,精准把握家庭托育服务需求,提高有效供给率。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嵌入婴幼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类型、年龄、内容、形式、价格等方面的需求表达与及时监测,确保托育服务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有效匹配,满足婴幼儿家庭对托育服务多层次、多样性、差异化的需求。





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持续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托育服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依赖于顶层政策与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与不断完善,针对托育服务领域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及规范,为托育服务的监管提供政策依据。一是健全托育机构服务标准。对托育服务的发展目标、服务内容、一日流程、保育活动、运营管理、家园沟通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二是尽快完善托育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和专业化管理制度。对托育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背景、资格证书、从业经历等作出明确规定,把好托育服务人员“入口关”;建立一套与托育服务人员相适应的考核评估体系,通过开展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工作,完善托育服务人员的职业晋升通道,提升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三是建立完善托育服务评估标准体系,对评估内容、评估主体、实施过程等予以明确规定。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形成适用于本地区托育服务发展实际、体现本地区发展特色的质量评估标准体系,并将评估数据作为公共财政资金分配和优化决策的参考,以保证托育服务资源更加公平、合理分配。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托育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托育服务的监管将直接事关托育服务的规范优质发展。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亟待实现高效能专业化的管理,从规范管理到协同治理的范式转变。由于长期以来对托育服务重要性认识不足,托育服务的管理体制尚未与托育服务的现代化发展需求相适应。对此,一要加强托育服务常态化监管。明确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改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将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健全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托育机构周边和内部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托育机构备案制度,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二是加强监管结果的运用。将监管结果作为奖惩的评估标准之一,强化监督效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托育机构给予奖励;对于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社会共同监督作用。落实托育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各群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筑牢制度保障体系,为托育服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制度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直接阻碍了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为促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快速建立与资源扩展,政府应科学定位,为托育服务规范发展提供保障。首先,健全托育服务管理体制。明晰各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应尽快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责权边界,推动建立托育服务的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细则,消除监管盲点,采用相关部门联合参与监管的形式对监管发现的问题按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协商沟通管理,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治理。其次,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当前国家虽然明确了普惠发展的目标,并给予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存在扶持不足且缺乏制度性安排等问题。为此,一要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明确各级财政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责任。中央财政要安排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资金,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家庭和多子女家庭婴幼儿入托资助制度。地方财政要建立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制度,降低托育服务成本。二要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在科学测算办托成本基础上,综合考虑普惠性托育服务质量等级、当地财政实力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同时,探索建立与托育服务成本、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托位补助灵活调整机制。三要完善优惠政策和补助体系。一方面,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托位补贴、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政策,促进托育服务普惠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发放育儿津贴、托育券等形式,切实缓解家庭养育压力。

来源 / 中国人口报

作者 / 洪秀敏,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朱文婷,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

编辑 / 吕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