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适用性,地方立法提供有益探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年思考
作者:孙晓梅,秦贵玲 发表报刊:中国妇女报 原刊期号:


201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在这七年的实践过程中,反家庭暴力工作实现新发展。各地为提升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性,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地方特色和亮点,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反家庭暴力法。





各地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各具特色

 目前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性法规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细化,使地方在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时能够发挥最大效应,一定程度上补足和完善了反家庭暴力法,为其提供了有益探索和经验积累。

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扩大了保护对象。《广东省实施

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可操作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健全的保护措施,同时强化了告诫书的作用,对于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必须出具告诫书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方面,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告诫制度的定义,并规定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填写要求、份数等。

提出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强制报告义务,“坐视不管”或受法律惩处。山东省规定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行为要及时报案。《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强调政府主体责任,多部门协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细化了工作流程,加强执法规范。《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要做好一系列处置工作,包括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就医,进行伤情鉴定等。甘肃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通知》及《全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工作指南》为规范公安机关反家暴工作,指出坚决杜绝以“家务事”“非警务活动”等现象拒绝、推诿、拖延出警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发生。这些政策使得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能够标准化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要求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防止造成二次伤害,询问女性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突出预防教育的针对性。河南省建立健全了家庭暴力的联防机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结合其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公检法司、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各主体、各部门要发挥自身在宣传和预防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针对性作用。





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

7年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同时也对反家庭暴力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家庭暴力的定义要准确和全面。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类型主要指的是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定义的暴力行为涵盖面过窄,忽略了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网络暴力等常见的暴力行为。同时扩大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界定。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认定不统一,导致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适用范围变窄。

发挥好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内部应当设置专门人员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提高处理家庭暴力的专业化程度。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和提高性别平等的意识,同时接受简单的心理学、医学知识和岗前培训。此外,在接案时具备耐心、同理心,顾及受害人感受,能够及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其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以及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帮助其走出受家庭暴力的困境。在介入时,应当注重证据收集规范,保留出警记录,向施暴者发出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父母是否可以剥夺其监护权方面的探索。增加对施暴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空间隔离,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经济能力不足的受害人。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措施为训诫、罚款以及拘留,这对施暴者而言均不具备威慑性和强制性,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施暴者的挑战,达不到制止其再犯罪的目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和部门,细化强制报告的内容,明确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的惩罚措施。

探索救助措施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途径。许多地方的庇护所的利用率低,存在资金不足或面临关停情况。大部分庇护所没有按照年龄和性别进行区分,容易导致受害人在庇护所中受到二次伤害,无法保证其能得到专业、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安全的空间。在公安机关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时,面对没有经济能力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受害人应及时提供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并帮助其申请相关生活救济和援助。在完善庇护场所的人员配置方面,应当包含医生、护士、律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服务。特别是要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医疗帮助,同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家庭暴力取证和举证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等特点,很难收集证据。很多受害人也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目前家庭暴力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家庭暴力证据的情况下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家庭暴力所发生的场所具有私密性,受害人很难固定证据。

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反家庭暴力系统体系。家庭暴力案件具有复杂性,建立集预防、处置、救助、惩戒、矫治等于一体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流程需要各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处置。《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确定重点防范对象,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宣传营造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氛围。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大众媒体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提升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以及反家庭暴力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家庭暴力、拒绝家庭暴力的氛围,建设和谐社会。在义务教育阶段引进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课程和知识讲座,确保未成年人能够掌握相关知识,让未成年人从小就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使他们在面临家庭暴力时能够及时报案,保护自身的安全。


来源/中国妇女报

记者/孙晓梅,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秦贵玲,系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

编辑/吕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