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藏匿孩子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法律分析
作者:陈爱武 发表报刊:中国妇女报 原刊期号:

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子女,也是国家的财富,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

尽管父母、家庭在护佑儿童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儿童在以成人为主导的社会中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当父母因离婚而在法院相互攻击、因监护权而争论不休,乃至抢夺、藏匿子女时,儿童诸多权益受到损害。


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抢夺、藏匿孩子实施方为父亲

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07年到2020年收集到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件,其中12.68%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在离婚判决确定抚养权的判项中,拒不履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是一方在另一方获得抚养权后的惯常做法,且实施方多为父亲一方。

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孩子现象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一行为频发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观念和情感因素。有一些父母或亲族长辈基于对孩子畸形的爱以及狭隘的家庭血脉传承需求,在发生离婚诉讼时,先下手为强,通过抢夺、藏匿行为将孩子控制;

其二,诉讼需求。离婚前抢夺、藏匿子女,切断其与父母另一方的联系,造成孩子随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假象,以便在离婚诉讼中顺利获得孩子抚养权;

其三,为了惩罚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实践中,夫妻一方,为了阻止另一方提出离婚,将孩子作为砝码进行威胁控制,迫使其放弃离婚的念头。

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多针对低龄儿童实施。有调查显示,年龄6周岁以下被抢夺、藏匿的孩子比例占70%以上。年龄越小的孩子越容易控制,抢夺后带离藏匿的成本低,风险小;6周岁以下的孩子尚未入学,带走藏匿不影响其教育权益,抢夺藏匿者的心理负疚感大大降低;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抚养权时不需要征求低龄儿童的意见。反之,如果孩子满8周岁,不仅控制较为困难,而且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必须征求其意见。


抢夺、藏匿孩子涉嫌侵害孩子的多项权益

父母一方在抢夺、藏匿孩子时往往伴随着对孩子多项权益的侵害。

首先,抢夺、藏匿孩子可能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一是抢夺、藏匿孩子可能伴随着孩子的身体伤害或家暴发生。当年幼的孩子因为环境变化而哭闹时,威胁、恐吓甚至打骂孩子很难避免。二是抢夺、藏匿孩子,容易造成孩子心理、行为、认知、情绪、潜意识等发生改变,造成心理创伤。被抢夺、藏匿孩子常常处于居无定所、脱离同龄人的生活之中,造成的心理影响可延续至成年以后。

其次,抢夺、藏匿孩子涉及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实践中,有一些自私的父亲或母亲为了防止对方找到孩子,将孩子从优质学区或幼儿园带走,转至条件相对较差的地方,或者干脆辍学在家,严重侵害孩子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最后,抢夺、藏匿孩子还可能导致孩子的生活水平下降。原先在和平安宁的家庭环境下,父母双方以及两个家族一起抚养孩子,孩子获得的养育资源较为丰富,生活质量较高。一旦出现一方将孩子抢夺、藏匿,孩子的生活多陷于困顿中,甚至有案例导致孩子营养不良。


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性质界定

 离婚诉讼中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或者家庭矛盾,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条文是法律首次对 “抢夺、藏匿孩子”现象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意味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违法行为,此其一;

其二,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离婚诉讼中一方抢夺、藏匿子女不仅侵犯了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侵害了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探视权。

其三,抢夺、藏匿孩子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域外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父母未经对方同意带走孩子可能涉嫌诱拐儿童的重罪,面临极为严重的处罚。例如美国针对儿童拐带现象,制定了《统一预防儿童拐带法》;欧洲人权法院也将父母一方拒绝子女与另一方接触的行为上升到刑事层面。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如果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将孩子非法送养或者变相卖掉,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针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本身,尚没有专门设立的罪名。


法律规制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近年来,为了规制抢孩子的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全国或地方人大代表就此提出议案,紫丝带妈妈群体集体委托人大代表发声也有若干次。

从法律层面看,规制抢夺、藏匿孩子可以采取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方式予以回应,并可以进一步完善救济措施,扩大救济途径。

具体而言:

第一,将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列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由。实践中,河北、河南、江苏已经在省级地方性法规反家庭暴力条例中,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列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为防止和遏制抢夺、藏匿孩子现象提供了新思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则将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列入行为保全情形,起到同样的震慑效果。

第二,强化离婚案件中针对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023年5月,最高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对其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加入国际公约,确立离境否决权。在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的今天,跨国婚姻数量不断增加,跨国婚姻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并不罕见。跨国诱拐对未成年子女来说,带来的心理上和情感上的伤害往往更大;对于抚养权人而言,跨国文化、法律的差异和空间的距离使子女的寻找和交还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在婚姻处于危机状态特别是诉讼离婚期间,父母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带离子女出境,不论其有无抢夺、藏匿子女的动机,出于谨慎都应当给予特别关注。为了防范这一危害发生,我国可以适时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并依据公约规定,及时认定擅自将儿童带离出境或非法滞留儿童的非法性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第四,落实交还子女强制执行制度。针对判决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拒不交还子女的情况,应当落实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所谓间接强制是通过罚款、拘留等间接措施给执行债务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快速履行。直接强制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执行机构直接采取措施,实现债务。具体到交还子女事项时,即由人民法院直接将子女领交判决确定的抚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不仅规定了交出未成年子女强制执行制度,还首次肯定了直接强制的执行措施,意义重大。

第五,对抢夺、藏匿孩子施以刑事处罚。一是抢夺、藏匿孩子本身构成犯罪的,如严重虐待、拐卖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拒不履行离婚抚养权判决中确定的交付子女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启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追究。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吕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