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范围与返还事由的体系再造——最高人民法院《彩礼纠纷规定》释评
作者:汪洋 发表报刊:妇女研究论丛 原刊期号:2024(02)

彩礼范围的界定需要具备“以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以及“财物价值较大”三项标准。逻辑上依据财物客观价值分为“高价彩礼”、正常彩礼和普通赠与三个区间,但是区分“高价彩礼”与正常彩礼的必要性不大,应一体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很难有明确界限,女方有结婚意愿的,可将其作为返还规则中女方的过错事由;“迫于习俗压力而给付”并非区分彩礼和普通赠与的适当标准,核心区别应立足于财物客观价值,区分实益在于能否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影响彩礼返还的诸项事由中,“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与“已生育子女”属于“一票通过或否决”返还请求的决定性事由;“以婚姻为目的”包含“是否结婚登记”以及“共同生活时间”两类影响返还数额的酌定事由,但共同生活时间两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应当把“双方过错事实”作为酌定事由,以消除彩礼习俗与国家法之间的抵牾;返还时接收人的抗辩范围取决于彩礼如何使用或转化以及对应的嫁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