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协调
作者:刘征峰 发表报刊:妇女研究论丛 原刊期号:2024(03)

<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但以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按照立法工作者的意见,之所以以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是因为在共同财产制下,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可以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来保护其权益。而在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属于夫妻双方的义务,由一方承担时无法通过财产分割来弥补,对其明显不公[1](PP 166-169)。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婚姻数量相对较少,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