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世纪三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报告的审议看“对妇女歧视”定义的重要意义
作者:刘伯红 发表报刊: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原刊期号:2023(06)

按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机制的规定,进入21世纪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2014年和2023年对中国的履约报告进行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都对中国法律中没有依据公约第一条对妇女歧视作出定义备感关切,并屡屡提出相应的建议。在简要回顾三次审议的实况并对此进行粗浅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履行政府妇女事业主管部门职责,将界定“歧视定义”的工作纳入妇儿工委工作议程;加强法治建设,落实国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义务;大力倡导和宣传公约,提高全民族的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水平;特别在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者中普及妇女人权意识和性别平等理念。